一、案件事实
2012年5月至7月,于磊联系王顺康,欲收购猕猴。王顺康遂联系杨正华,后杨正华先后在四川省金川县内非法猎捕猕猴19只。12月2日,王顺康以 1.08万元的价格从杨正华处购得猕猴19只,后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于磊的弟弟于亮。于亮与其妻卓娟在运输猕猴途经汶川县时,被森林公安查获。
经鉴定,涉案的19只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
二、诉讼过程
案发后,林业检察处及时派员提前介入,指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为案件的成功处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3年10月16日,汶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顺康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于亮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杨正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以包庇罪判处于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卓娟免予刑事处罚。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文编辑:刘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