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2012年6月至11月,冯某某接受何某某的雇佣,在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保家村六五界区“白岩湾”处负责原煤开采现场的管理,非法开采原煤1300余吨;2013年1月,冯某某接受何某某、漆某某的雇佣,在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保家村六五界区“碑石岩”处负责原煤开采现场的管理,非法开采原煤500余吨。2013年1月至3月,李某、冯某某雇佣贺某某帮助管理,先后三次在“白岩湾”处非法开采原煤600余吨,并将其中的300余吨出售,获利9万余元。
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高滩镇保家村六五界区“白岩湾”已开采的资源储量为2117.1吨。经邻水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区域原煤出厂市场平均价格为 475元/吨,高滩镇保家村六五界区“白岩湾”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00.56万元;“碑石岩”处已开采的资源储量为1808.95吨,该区域原煤出厂市场平均价格为,519元/吨,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94.608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10月15日,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4月4日,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何某某、冯某某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文编辑:刘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