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2014年1月13日至1月21日间,马振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多个伐木工人盗伐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部1号地至8号地的国有杨树173株,随后又将其盗伐的杨树拉运至“森达木材厂”变卖。为毁灭证据,马振方事后用铲车推土的方式,将伐木现场的木屑和树根进行覆盖。
经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振方盗伐的173株杨树立木蓄积72.701立方米,价值65431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细查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档案发现线索,认为马振方的行为已涉嫌盗伐林木罪,林业站仅对其作出罚款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霍城垦区公安局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侦查。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于1月25日作出逮捕决定。5月8日,霍城垦区人民法院以马振方犯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典型意义
杨树是新疆最主要的林木树种之一,具有抵御新疆严重风沙气候、改变恶劣环境的特殊作用,被誉为防沙固沙的防护林。尤其是在新疆兵团边境团场地处大漠荒原的自然条件下,对于杨树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必须予以特殊保护。
本文编辑:刘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