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及评析
二、环境污染纠纷解决的方式
环境污染纠纷是由于污染或破坏环境而产生的致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矛盾和争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环境纠纷处理的主要方式有: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由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等。
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方式,在没有第三者评断的情况下往往是很难实现的。因为纠纷案件涉及面广,致害方和受害方往往不是一个单位和个人,存在着多重矛盾。环境危害的认定技术性强,双方当事人很难把握损失大小的总量。双方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对污染纠纷的特定归责认识不一致;受害方存在着技术资金方面的劣势。
由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也有一些不足之处:环境案件涉及多种法律、法规,而目前我国多数审判员不能深刻领会环境法律、法规的内涵、因而影响环境案件的正确处理。环境案件有突发性的特点,而诉讼处理程序繁杂,从审查到立案时间较长,往往会错过取证的时机。环境污染纠纷涉及环境科学技术性强,审判人员在取证、勘验时可能会无所适从,不得要领。
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处理具有以上几种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首先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了解,有一批既通法律又懂技术的干部,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其次查处环境污染事故是其法定职责,具有机动、灵活的现场执法队伍和监测队伍,为及时到达现场,准确提取证据提供了保证。(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职能部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其职责,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从中斡旋,有较高的成功率。(3)、由诉讼方式解决,往往需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监测鉴定材料,但目前我国环境监测技术落后,取得的数据不全面、不确切,而且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危害后果无法准确计算,加之环境污染和破坏作用机理复杂,影响因素多,用定量指数去衡量确定归责还需要运用综合性专业技巧,由于审判人员对环境知识的先天不足,面对单纯的几项数据难免无所适从。(4)、不少环境污染的焦点是排除危害而非损失的赔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运用行政手段或其他综合整治的方法使纠纷得以根本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