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二十五中大气污染致人体损害案件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0日 来源: 浏览量:744

原告:李芳兰、吴红卫、吴红莉
被告:开封市第二十五中学
结果:一审原告败诉。原告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

    案件简介:原告李芳兰1974年返回被告单位工作。1975年2月,李芳兰的女儿吴红莉(当时5岁)、儿子吴红卫(当时8岁),随李芳兰来到被告单位生活。当时学校给李芳兰安排的宿舍住房离校办工厂电镀车间五米。1976年学校将李芳兰的住房调整到原来是化学实验室的房间居住,此房离电镀车间仅五米。1978年4月被告又新建一个半环型电镀车间,离原告住房东边一墙之隔,北边一米之远,车间靠近原告住房的南墙是油毛毡墙,车间西墙离原告住房窗户仅27厘米。1980年,被告又在原告门口一米处增加毒性更大,对空气污染更严重的油漆、喷漆,用香蕉水、四氧化三铁刷铜等有毒工种。有毒气体从原告住房的窗户和门口进入房内,发出刺鼻难闻的怪味,放在房内的白纸、白色衣服一天之内就变成黄色。车间含毒液体时时侵渗到住房,使住房常年潮湿渗水并发出刺鼻的气味。原告从1974年到1981年长达六年之久的时间里,承受着这样的污染。原告原来身心健康,没有任何疾病,自从住房被校办工厂包围以后,原告全家慢性中毒。普遍出现头晕、脸肿、眼肿、牙床出血等症状。李芳兰因污染致支气管炎、鼻炎、胃炎等病,吴红卫、吴红莉因污染致神经性皮炎、鼻炎、胃炎肺炎、中毒性精神障碍,原告吴红卫、吴红莉造成终生残废。
    十多年来,原告一直向中央、省市领导要求公正解决此案,上级领导特别是国家环保局历任局长李超伯、曲格平、解振华都对此案进行过批示。开封市政府分别于83、84年下发文件对此案进行处理,但把受害时间缩短,只赔偿500块钱。原告不服,于1999年5月18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经过公开审理,于1999年12月13日作出裁定,撤消了一审裁定,发回重审。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1年10月作出判决,认为污染与疾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于2002年1月9日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2年5月14日李芳兰向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委托北京律师代理此案。2002年7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02年11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又原告负担,但原告申请免交,二审法院准予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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