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张建如 吴永军)6月18日,江苏省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在无锡市锡山区法院一审宣判,该院环保合议庭以盗伐林木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李华荣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刘士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2000元。环保合议庭还对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人”身份提出的诉讼请求作了判决:判处两人一个月内,补种与被盗伐的林木树龄相同的意杨树19棵,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一年零六个月。
去年12月15日凌晨,从外地到无锡打工的李华荣、刘士密了解到锡山建筑工地需要大量木材,遂与另外3名在无锡的打工人员合谋后,携带锯子等作案工具,来到人迹稀少的沪宁高速公路锡山段景观林带,盗砍高速公路旁防护林内的已有10年树龄的意杨树19棵计3.9立方米,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90元。刘士密被巡查的公安联防人员当场抓获,次日李华荣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外3人尚未归案。 今年5月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锡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专门到案发地了解情况,并走访有关部门及知情人员,认为该案两名犯罪嫌疑人不仅应当承担盗伐林木犯罪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该院遂将民事部分移送民行部门。民行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两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国有财产的民事侵权,19棵成年意杨树被盗伐后已造成该路段防护林缺口,破坏了防护林的完整性,容易使高速公路路面产生横向风流,给高速行驶的车辆带来安全隐患。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应及时责成两人补种林木19棵。 5月11日,该院公诉部门以盗伐林木罪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民行部门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以民事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区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华荣、刘士密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6月18日,锡山区检察院公诉人、民行检察官先后出庭,法院先后就该案刑事、民事部分作出判决。 检察官说法 该案是江苏省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此案有两点与以往不同:一是过去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犯罪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时,一般采用附带民事诉讼方式,或者由民行部门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办理,而锡山区检察院是以民事公益诉讼人的身份,直接向区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是过去办理的此类案件中,遭受损失的一般是指国家、集体财产,而此案中遭受损失的不仅是国有财产,更重要的是两人的行为构成“对国有财产民事侵权”,“破坏了环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为制裁危害环境生态资源的民事违法行为,保护环境公益不受侵害”。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