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技的不断进步。生活生产中追求美观新颖的建筑装饰方法在现代高层建筑时代的显著突出,如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城市夜景照明建设热火朝天。结果是人们几乎把自己置身于一个“强光弱色”的“人视环境造”中。而这种环境就成为了被称为“噪光”的新污染之源。这便是继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这四大类污染之后所显现出来的第五大污染。实际上,光污染的危害正日趋严重。 【参考文献】
【关键字】 光污染; 光污染侵权; 光污染认定; 解决对策;
一、光污染之概念、分类及其危害
光污染泛指影响自然环境,对人类正常生活、工作、休息和娱乐带来不利影响,损害人们观察物体的能力,引起人体不舒适感和损害人体健康的各种光。从波长1Onm-1mm的光幅射,即紫外幅射,可见光和红外幅射,在不同的条件下都可能成为光污染源。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国际分法、视觉环境、灯光污染类型等分法。
(一)按国际分法:
1.人工白昼,指夜间的室外照明,商场、酒店楼上的霓虹灯,灯箱广告和灯饰标志,有夜间许可证的工地白炽灯照明等。其具严重影响人们正常工作和休息,打乱人体生物钟,导致白天工作效率低下之危害性。人工白昼还会伤害鸟类和昆虫,强光可能破坏昆虫在夜间的正常繁殖过程。
2.白亮污染,指白天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明晃白亮,炫眼夺目所造成的污染。它可能成为制造交通事故的元凶;它给附近居民住宅带来负效应:反射光可使室内温度升高,家用电器及家具而容易老化,很容易因此引发火灾。
3.彩光污染,指歌舞厅中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等所产生的光污染,是光污染中对人体危害最大的一种。舞厅中最常见的黑光灯所产生的紫外线强度大大高于太阳光中紫外线的强度,且对人体有害影响持续时间长,人体如果长期接受这种照射,可诱发流鼻血、脱牙、白内障,甚至导致白血病和其他癌变。科学家最新研究还表明,彩光污染不仅有损人的生理功能,还会影响人的心理健康。
(二)按视觉环境分:
1.室外视环境污染,如建筑物外墙,典型的是玻璃幕墙;
2.室内视环境污染,如室内装修、室内不良的光色环境等,较典型的有歌舞厅等;
3.局部视环境污染,如书本纸张,以及电脑等工业产品。
(三)按灯光污染类型分:
1.天空发光,指由户外灯光,包括街灯,写字楼和广告牌等光线漫射在大气中形成天空的发亮。
2.灯光侵入指,灯光投射到不需要的地方,如庭院里装饰的灯光、路边的街灯或住宅照明灯等。
3.炫目耀眼光,是指任何令人不舒服和无用的亮光,如无遮掩的街灯、停车场的灯光、照明灯、发光广告牌、运动场灯光以及过份装饰和美化的灯光。
二、光污染的发生及其防治现状
光污染案例源源不断的出现,但却一直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如1996年8月,被告22层的大厦竣工后,其通体的玻璃幕墙及楼顶的金属装饰球的反光从他家的后窗直射进屋,光照导致室内温度过高,使人根本无法休息且使原告及老伴的高血压等病情加重。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2.8万元。但法院对于反光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于法无据,而原告不能证明其中存在必然联系。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再如1998年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19户居民以宁波市电业大厦玻璃幕墙产生噪光污染影响正常工作生活为由,将宁波市电业局和开发商诉至法庭,最终却因我国目前尚无为现行法律所认可的鉴定污染的手段和标准以及有关防治噪光污染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而二审败诉。有学者认为,该相关案子可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关于相邻关系得以解决。但由于《民法通则》中只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虽可作为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要件,可以作为处理光污染侵害案件的法律依据,但对于是否光污染及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却无法做出裁判。其中对于“光”方面的仅“采光”方面的相邻关系做出规定,但“光污染”中是“光”的强加给予而不是索取,不是相邻各方有权获得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充足的光线,而是人为向环境排入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严重侵害人们生活生产。因此对于“光污染”的规范、控制与治理已迫在眉睫。
为限制光污染而制定法规、规范和指南,国外早在70年代已出现,而我国一直处在“光污染” 环境立法的空白点。1972年苏格兰的安德鲁天文台和澳大利亚堪培拉的斯托姆诺天文台就已提出天空光影响天文现象的问题。1980年国际天文联合会和国际照明委员会联合发表了“减少靠近天文台城市的天空光”的文章。然而在我国正式制定相关法规,是上海市制定的首部限定灯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颁布,并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从“光污染第一案”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被誉为上海市乃至全国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的处境却有些尴尬。标准是有了,但市民对光污染的投诉却比较困难。环卫部门虽明确表示,接受景观灯造成的光污染投诉,但环保部门同时表示,他们现在就是想管却无权管。原因在于“规范”仅是一部行业技术规范,根本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对于灯光使用单位没有强制力,同样环卫部门也没有处罚权。当然在该案中,《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贯穿始终,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原告律师认为如果原来起诉的话,可能面临证据、依据上面的问题,这个标准出来以后我们就有依据了,根据这个标准可以认定他已经构成了光污染。同时,《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出台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积极的意义。负责审理该案的曹法官告诉记者,《规范》的出台 “对于处理这些不可量物,在以往的实践中,可能更多的是依靠主观判断,由于这个标准的出台,这种主观判断就变得更加客观,更加科学。”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光污染的解决难度极大。
三、光污染侵权与其它环境侵权行为的异同
(一)侵权表现特征方面的异同
光污染与其他环境污染之侵权表现特征有共同之处。第一,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即在多数情况下,侵权行为并不直接对人的健康或财物产生侵害,而是通过大气温度、湿度等因素间接侵害人的健康或财物。第二,侵权行为具有伴随性,即是侵害行为通常是伴随着合法民事主体的生产生活活动而产生的。 第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具有广泛性。如,强光反射为一个不定量的面,受损害者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强光照射使温度上升的范围可能扩展为一个区域,而并非某个特定主体。
同时与其它环境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光污染侵权行为的个别行为方面具易察觉性。只要光污染的存在,它是从一开始就会显示出来,如强光反射,反射光进入高速行驶的汽车内,会造成人的突发性暂时失明或视力错觉,在瞬间会遮住司机的视野,或使他们感到头昏目眩,严重地危害行人和司机人身安全,这可是不用等照射多长时间才达到的侵害。 第二,光污染在主体的判断上,具有简易性。如,强光反射下的侵害人可以循着光的方向即可找到污染源。第三,光污染侵害行为具有间歇性与时空不定性。强光反射为光的一个角度,只要角度不同,则相应的侵害也随之改变。如,清晨的阳光反射与正午的阳光反射强度就明显不同,而侵害程度也就当然不同。同时也可以说明光污染的认定与测定具有相当复杂性与不定性。第四,对有些光污染具有无法惩罚性。如局部视环境污染中书本纸张,以及电脑等工业产品的光污染,这将如何处罚?对书本纸张,以及电脑等工业产品的生产商处罚吗?回答是当然的否定。第五,与其他环境污染相比,光污染很难通过分解、转化和稀释等方式消除或减轻,因此,其防治应以预防为主。
(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方面的异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须具有四项要件,即损害、损害与行为人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及行为的违法性。
(一)损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一般会产生直接与间接的损害。环境污染主要为间接的损害,即往往是环境先受到损害,受到损害的环境再利用其物理、化学及生物作用(环境中温度、湿度以及亮度等变化)机理去作用国家、单位、个人的财产和人身,才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事实的发生。(二)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的前后的关联性。环境损害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不同。它具有关系的不确定性与采用因果关系的推定性原则。(三)归责原则;其主要有1.过失客观化2.违法视为过失3.过失推定论。其中,我认为在光污染环境侵权中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四)行为的违法性;即有过错的违法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的要件。在此,本人就行为的违法性作个人具体论述。
行为的违法性构成要件是具有(1)必须是一种行为,只有违法思想动机而未把违法的思想表现为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2)须有被侵害的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3)违法的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行为;(4)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方面缺少任何一方面就不能构成违法行为。所谓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而没预见到或出于过度自信的一种心理状态。在光污染环境侵权中,侵害行为人多为一般公民,未必就具有在光与环境污染这方面的预防治理知识,倘若又不是出于故意,试问可以说是不符合第四条了呢?那么也就是不符合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无所谓侵权了。但是光污染确实存在,同时也对受害人产生了侵害,那责任又如何承担?为此,本人以为,光污染的行为无须违法性即产生侵权行为事实。
四、光污染在认定或防治中所表现出的特殊性
第一,由于缺乏标准及相关法律,对是否已造成光污染而无法认定。是以光射的强度认定、是以光射引起的温度升温程度认定、还是以光射所引起的人或物的不适认定呢?标准相当难,若以光射的强度认定,那么,是否就是说该侵害者只担当中午的光污染(该问题于上述光污染侵害行为具有间歇性与时空不定性中已论述)就可以了呢?倘若以光射引起的温度升温程度或以光射所引起的人或物的不适程度认定,那么个别的受害者之间的抵抗强度与接受程度各有不同,又如何正确、准确地认定一个污染源呢?
第二,由于光污染侵害行为具有间歇性与时空不定性,对光污染的测定上具有难度性。这点其实也是上一点的延伸。对不同受害者在测定上具有时间性与空间性。如何测定呢?是以污染源(假设认定)与受害者之间的距离判断还是以受害者所在环境的变化测定呢?其中,均面临着上述第一条中的几个假定而无法测定。
第三,对有些光污染具有无法处理性。如对书本纸张问题,以及电脑等工业产品所产生的光污染(在上述第四,对有些光污染具有无法惩罚性中已经论述)将如何处理?1.对生产商具无法惩罚性,原因在于生产商在生产中并无过错。2.若不处理,则该光污染仍旧存在,依然在影响着人的生产生活。
第四,对于是否光污染在取证上存在极大难度。1.受害者一般不具备测定光污染程度的条件即使是其诉讼代理人也未必具备。2.就算受害者或其诉讼代理人具备相应知识,而在取证时依然有难度,原因在于由于光污染侵害行为具有间歇性与时空不定性。
五、对于光污染的解决原则
在国际光污染大会上,各国专家们建议控制光污染工作的重点,一是抓宣传和教育,二是抓科技,三是抓立法,四是抓监控与管理。我国的光污染防治总方略应是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在开始规划设计城市建设时就应注意防止光污染,也就是从源头防治光污染,实现城市建设与防治光污染双达标的要求。由于与其他环境污染相比,光污染很难通过分解、转化和稀释等方式消除或减轻,因此,其防治应以预防为主,把光污染消除在萌芽状态。
同时,本人对于有观点认为采国外将取水权放入市场运作的立法规定,产生噪光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购买噪光地役权的方式取得免责之观点不甚赞同。首先,该观点只在于小处出发无没有从全局上对光污染加以防范,从作用上说只能达到一个缓和的作用。其次,对光污染的规范目的在于对促进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和谐。而该观点则可能对部分地区造成更大的伤害。原因在于该民事主体已购买噪光地役权,而相应则会忽视对自然生态的保护。再次,环境保护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停止污染和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环境”而非在于单单为解决两民事主体间的矛盾。环境保护的立法核心应为以“生态自然的和谐发展”解决人与自然矛盾关系。
环境问题防治科学性原则是环境问题防治的预防性综合性,整体性与全过程原则的总称,是指环境问题防治要以预防为主,把综合性的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措施贯穿于环境的开发,利用和改善的过程之中,贯穿于工农业以及其他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之中。
光污染防治问题也主要以(一)预防为主原则;由于与其他环境污染相比,光污染很难通过分解、转化和稀释等方式消除或减轻,因此,其防治应以预防为主,把光污染消除在萌芽状态。(二)环境的整体性原则;光污染的产生不独以光源的存在而发生,而是从其同环境中的其它事物间相互作用而产生。对于光污染的预防治理首先就应该从对可能产生的污染的物体着手。(三)防治的全过程原则;从经济、技术、法律、教育、行政等各方面对污染源进行整治。
六、对于光污染的解决的对策及个人观点与建议:
(一)尽快着手制定实施我国光污染环境问题预防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结束我国在光污染立法中的空白点。
建议在国家或地区性环境保护法规中增加防治光污染内容;强调城市建设中要严格按照照明标准设计,设计时,要合理选择光源、灯具和布灯方案,尽量使用光束发散角小的灯具,并在灯具上采取加遮光罩或隔片的措施,严格限制光污染的产生。在道路路灯的选择布置方面,本人对于浙江林学院东湖校区B段路的路灯相当赞赏,原因在于其灯具光束发散角小且是彩漆板漫反射,既符合照明要求又不存在光污染问题。
(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在积极治理老的环境问题的同时,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
在闹市区、居民密集区、交通要道等处不宜设计玻璃幕墙,或采取高层部分使用的方法解决光污染问题。不在高层建筑上大面积使用隐框玻璃幕墙,而可采用铝板幕墙间隔使用。使其无法形成整体的大面积反光镜面,从而减少隐框玻璃幕墙的光污染。再一个就是采用对可见光的反射小于基底玻璃的反射率,达到反射率小于2%的无白光污染的幕墙玻璃作建筑物的墙面材料。
(三)对于上述中存在有些光污染具有无法惩罚性的光污染可以以经济学方式着手,对于存在光污染的产品以税收或宣传教育促其改进,即防治的全过程原则,从经济、技术、法律、教育、行政等各方面对污染源进行整治。
改进从颜色做起,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科学家做了一个著名的色块刺激实验,证明不同颜色(光频率)对眼疲劳的影响有着明显的差异。采用对改变图书的纸张颜色,对室内外墙壁装修中采用米黄、浅蓝等颜色有相当作用。
(四)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转移,法院组成固定专家组实行会测,分级、分段、分点测,同时本人以为对于是光污染及其它环境污染应当采用特殊诉讼程序,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与诉讼的须要。
由于对是否光污染在取证上存在极大难度(上述已论述)所以,在该类诉讼中应采用民事侵权和赔偿的举证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较为合理。并且采用无过错责任说,即,光污染侵害者侵害行为不论其原先是否存在过错,都承当侵害责任。原因在于在光污染侵害者侵害行为未发生前对其行为应充分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存在光污染的设施做好防治工作。同时制定相关规定规范房地产商的行为,使其善尽注意的义务,规范规划的市场和开发商。
(1)常纪文、陈明剑:《环境法总论》,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2)陈晓晖:《光污染环境立法初探》,2003-10-30
(3)李燕玲:《噪光污染的民事立法缺位及其规制体系之构想》,2003-9-16
(4)罗 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功能初探》,法学评论2004第3期
(5)张彩平:《中国环境报》,2004-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