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经典案例。尽管国内外的理论家对此有很多讨
论,但是,由于环境污染外部性很强,其内部化的困难很大,因而,在现行的管理安
排中,大都是采取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办法来解决,很少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从国
内的情况来看,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
,至今还未出现。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今年9月份起在山
西省太原市26家企业试点。这是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其意义和作用值得大
书特书。
按照福利经济学家庇古和旧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的理论,凡出现外部性问题的领
域,都需要由政府出面来解决,传统的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就是这种理论在实
践中的一个范例。而新制度经济学则为用排污权交易代替政府收费奠定了理论基础。
其基本出发点是,污染和被污染具有”交互的性质”,即禁止污染也会产生社会成本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减少禁止污染的社会成本和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按照科斯
定理,污染权的交易其所以能够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是由于无论权利的初始配置如
何,只要能够自由地进行交易,就能够纠正错误的配置,条件是交易成本为零;而当
交易成本为正时,只要能够进行市场交易,资源配置也会得到改善。
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安排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交易,交易的一方是企业,
另一方则是具有强制力的政府。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制定排放标准,并强制征收
排污费,始终处于主动地位,但是,它却不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企业虽是排污和治
污的主体,但却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要达到政府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就没有激励再
进一步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与政府征收排污费不同,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使企业真正成为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并对自己的污染排放行为做出选择。因为,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不仅放弃了一些
配额交易的权利,部分地退出了交易过程,而且也放弃了借此获得的交易利益。与此
同时,企业取得了排污权交易的利益,就有了积极参与污染治理和排污权交易的巨大
激励。治理污染就从一种政府的强制行为变成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一种
政府间交易变成一种真正的市场交易。
由于超标准排污的代价包括排污费、罚款和其他费用,只要其不仅大于排污费,
而且大于治理费,同时大到一定程度,就能够产生出排污权交易的供给方和需求方,
形成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因为,大于治理费就会激励企业进行污染治理,而一旦治理
的成果达到排放标准以下,企业就有了可以用来出售的排污权,于是就产生了排污权
交易的供给者。与此同时,治理污染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就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需求
者。这样一来,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制度就形成了。通过供求双方的讨价还价,也会形
成排污权的市场均衡价格。
当然,为此,政府不仅要制定一套科学的环境监测标准和监测处罚办法,建设先
进的监测设施和有效的监测队伍,而且要制定和实施一套排污权交易的具体规则。这
样一来,政府的角色和行为也就发生了转变,从排污(配额)交易的主体变成排污权
(市场)交易的监督者和保护者,政府的职能也会发生根本的转变:专注于“立规则
,当裁判”。
需要指出的是,排污权交易在发达国家也处于试验阶段。中国的市场和制度条件
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山西太原的试验能否成功,还要作进一步的观察,更需要
试验者深入研究,认真设计,精心实施。
亚行资助“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一事,给我们提供了两点重要启示: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政府的存在和职能就是为解决外部性的,但是,这一命题的
逆命题却不成立,即不是所有的外部性问题都只能由政府来解决。通过一定的制度安
排,外部性可以内部化,由政府的配额交易变成企业(包括个人)间的市场交易。
亚行、世行和其他国际组织对中国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些贷款和资助,
对这些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贷款和资助方向和项目的选择却值得
认真研究。笔者以为,这些贷款和资助的主要作用不在于帮助这些国家解决资金困难
,而在于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规则。例如,亚行贷款帮助建设三茂铁路,不仅解决了
该项建设的资金困难,而且打破了中国铁路建设国家垄断的格局,创造了合资建设铁
路的新模式。世行贷款帮助建设鲁布革水电站,既加快了该电站的建设,也为中国引
入了工程建设的业主制、招标制和监理制,从此,这一套制度就在中国大地上生根、
发芽、成长、壮大,成为中国建筑业管理的基本制度。现在,亚行贷款和资助山西省
进行“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的试点,更是以制度建设作为直接目标,这样的贷款和
资助项目选择也许是最有效的,其所产生的效应不会局限于一个项目,而会产生极其
广泛的影响和作用。但愿这样的帮助多多益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