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防沙治沙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必将对维护我国的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制订《防沙治沙法》经历的过程 《防沙治沙法》曾经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同时期的国务院立法计划。原林业部曾组织了起草小组,多年工作,数易其稿。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个计划未能实现。在研究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阶段,在有关方面报来的立法计划建议中,尚没有将其作为立法项目列入其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研究立法规划时,认为我国土地沙化的形势十分严重,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经慎重研究,将制定《荒漠化防治法》作为立法项目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责成由全国人大环资委会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起草该法的草案。1998年,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家林业局曾就立法中的有关问题到内蒙古、辽宁、新疆和甘肃等地进行专门的实地考察研究。 1999年3月全国人大环资委专门听取了国家林业局关于起草该法有关思路的汇报。1999年6月,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国家林业局进行荒漠化防治法的立法前期研究论证工作,并成立了以白清才副主任委员和孙鸿烈、王涛(女)、王先进、周秀骥等委员组成的起草领导小组。具体起草工作由孙佑海、蔡微、翟勇、王炜等同志担当。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也相应明确了起草工作的负责同志。随着研究的深入,大家普遍感到本法的名称定为《防沙治沙法》更能反映我国同沙漠化做斗争的实际情况。 2000年4月24日,国家林业局向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草案建议稿的草稿。全国人大环资委起草领导小组在征求了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认为,这个建议稿中关于“分区管理”的规定,强化行政管理的色彩比较浓厚,而支持、鼓励防沙治沙的政策和机制,则体现不够,于是决定由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重新起草。2000年7月中旬,王涛委员和全国人大环资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带着问题赴内蒙古调查研究;2000年7月下旬,曲格平主任委员、王涛委员和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的同志到吉林调研,并确定了《防沙治沙法》新的草案框架建议稿。2000年7月24日至8月6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高德占等一行三人,赴青海、甘肃、宁夏进行《防沙治沙法》的立法调研。在上述调研以及对草案框架进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草案建议稿。 2000年9月上旬,全国人大环资委起草领导小组对草案建议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又经过环资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正式的征求意见稿。这个征求意见稿发往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和沙区基层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汇总各方面意见的同时,着手与国务院的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协调意见。在这个基础上,又与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协商。全国人大环资委还向邹家华副委员长汇报了本法起草中的有关情况。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本法草案建议稿又作了修改,分别经过全国人大环资委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00年12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2001年2月26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受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委托,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曲格平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草案)》的说明”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月27日上午分组对该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在本次常委会上,绝大多数委员赞成制定本法,并希望尽快通过实施,但也有一些不同意见。会后,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方、部门、有关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赴甘肃、宁夏、内蒙古、新疆进行调查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于3月28日联合召开了会议,听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协调。2001年6月13日、6月14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草案修改稿逐条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20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然后,将草案修改稿提交于2001年6月26日至6月30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二审。在二审中,委员们总的意见是,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委员们及各方面的意见,增强了可操作性,建议根据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再作进一步修改后,尽快出台。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此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将《防沙治沙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2001年8月14日,法律委员会再次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意见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3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在8月27日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就修改情况向委员们作了说明。8月27日下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再次分组审议了《防沙治沙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委员们普遍认为,这个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和各个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根据本次会议的审议修改后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28日上午召开会议,环资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又一次列席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8月29日,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再次向常委会作了关于防沙治沙法修改意见的报告,请委员们审议。8月31日上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第55号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至此,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又一部重要法律诞生了。它标志着我国防沙治沙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又迈进了一步,预示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有着更加美好的前景。 特别提示 1998年,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家林业局曾就立法中的有关问题到内蒙古、辽宁、新疆和甘肃等地进行专门的实地考察研究。1999年3月国家林业局做了关于起草该法有关思路的汇报。1999年6月,就荒漠化防治法的立法工作,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 2000年4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草案建议稿。2000年7月确定了新的《防沙治沙法》草案框架。2000年7月至8月,进行《防沙治沙法》的立法调研。2000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1年6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中进行二审。 2001年8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第55号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制订《防沙治沙法》的背景 我国是世界上土地沙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防沙治沙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以“三北”防护林建设为例,风沙区内262个县(旗、市)共营造人工林567.6万 hm2,加上天然林和1977年以前的人工林,整个沙区内现有林面积1569.6万 h m2,占沙区总面积的5.1%。目前,三北地区约有12%的沙漠化土地得到治理,有10%左右的沙漠化土地得到了控制,毛乌素和科尔沁两大沙区植被覆盖度已由1977年时的7%和10%,分别提高到16.1%和18.8%,尤其是在榆林地区,从50年代初期有400余个村镇,13.3万 h m2农田牧场为流沙所吞噬,到三北防护林建设后,林地共保存达70.2万 h m2,46.4%的流沙已得到了治理。内蒙古哲里木盟在三北防护林一期工程期间造林达29.1万 h m2,保护耕地32.4万 h m2,草场19.2万 h m2,流沙固定15万 h m2。在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过程中,采用飞机播种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到目前为止,飞播造林的成林面积已达24万 h m2。 虽然经过长期努力,在防沙治沙工作上取得了上述成就,但从总体上看,土地沙化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从1985年至1995年,我国土地沙化面积平均每年扩大2460平方公里,相当于每年损失一个中等县的土地面积。到90年代后期,土地沙化的速度进一步加快,每年所损失的土地面积已经达到3436平方公里。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沙漠化的加剧,我国已经有超过10万平方公里,即相当于一个江苏省的土地面积完全沙化,如果照目前的势头发展下去,在今后的50年里,还将有成倍的土地沙漠化。2000年春季,我国北方地区遭受了13次沙尘暴危害,甚至长江下游的一些地方如南京市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进入21世纪的第一天,我国北方地区即受到沙尘暴的袭击,紧接着又发生了两次沙尘暴。专家指出:频率加快、间隔变短、强度增大是今后沙尘暴发展的趋势。一次又一次的沙尘暴给受灾地区的农牧业、工业、运输业以及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损失,人员伤亡事件也屡屡发生。1993年5月发生在西北地区的特大沙尘暴,席卷新疆、甘肃、宁夏、内蒙古四个省、自治区的72个县旗,伤亡400多人,牲畜死亡12万头(只),农作物受灾面积33.7万公顷,仅甘肃、新疆两个省、自治区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4亿多元。目前,全国有5万多个村庄和上百座城市经常受到风沙危害,由于沙进人退,村舍被掩埋,成千上万的农牧民背井离乡,成为“生态难民”。土地沙化的蔓延和加剧,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巨大的威胁。土地沙化已经成为我国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和极大的环境问题,成为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 因此,为了避免缩小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了避免因土地沙化而导致的土地生产能力的衰退,为了减轻因土地沙化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了从根本上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我国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防沙治沙工作。 来源:http://cssd.acca21.org.cn/2002/huigu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