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今年开始,湖北省正式实施《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与考核办法》,将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制,把辖区水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和评价当地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指标。这是记者近日从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会议上获悉的。会议还出台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考核细则”强化依法行政
近年来,湖北省部分地区环境违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某些地方通过降低“环保门槛”招商引资。湖北省环保局副局长周歆昕指出,本次会议修订出台的“考核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各级政府加强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环保目标责任,理顺了政府行政和人大监督的关系,强化依法行政,抓住了环保工作的要害。
“考核细则”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研究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不少于一次,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不制定出台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悖的“土政策”;在招商引资中,不提供任何违反环保法规及政策的优惠条件;不袒护、包庇环境违法行为;不干预环保部门正常执法;落实国家和省环保产业政策,保证辖区内列入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环保基础设施正常建设和运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关停“十五小”企业。正确认识本区域内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及时解决处理。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科研和宣传教育正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达到相应标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均大于95%,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大于80%,生活污水处理达标率大于40%。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下达的控制目标内;环境质量达标,汉江干流、主要支流或湖库上的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规划类别要求,跨界河流的断面水质符合相邻河段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环保与政绩、职位升降、奖惩挂钩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组织,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以年度为考核周期。考核范围包括十堰市和汉江中下游干流市县的14个市县政府领导班子。每年1月,各市按本办法考核内容对上年度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逐条自查,按规定格式填写自查表,经政府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后报省环保局。2月,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市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审核上报材料、汇总考评结果并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考核结果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对不履行职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市以不合格论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会议要求,沿江各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考核细则”,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计划落实情况的督察考核。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省环保局要加强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推进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