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衢州市委会主委、衢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汪惠芳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总体意见
草案总体上比较全面,基本适应当前水污染防治和保护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法律,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加快国民经济绿色核算、政绩考核等制度创新。对水源保护区地方政府的工作考核要区别于其他地区,不应简单地按GDP进行考核,而应把保护水源和生态的工作视作政绩列入考核。与此同时,科学合理划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二)在加大违法成本的同时,强化正面的激励。对在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奖励。
(三)建议开展水流域资源承载能力评估,控制开发利用强度;制定水流域基准线,明确流域区划,在省与省、市与市之间实行水流域在线监测制度;大力加强科技力量,推进环保科技建设。
(四)建议法律对废旧电池、塑料制品等难降解废旧物品处理进行规范,以免污染水体。
(五)建议进一步明确和加大政府的法律责任。
另外建议对《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进行修改,以免与本法不一致;取消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将排水许可并入排污许可。
二、具体意见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家建立和完善下游对上游、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受益方对受损方、‘两高’产业对环保产业的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水排污权交易市场,优化环境容量的资源配置。”原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并在后面增加一句话:“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的人口、面积、流域区位、发展阶段、生态和资源,科学合理地确定污染物排放量。”
(二)第十三条,建议删除“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三)第十八条,建议将畜禽规模养殖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四)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建议规定,如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要缴纳超标排污费。
(五)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更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和其他活动,建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增加对“畜禽规模养殖”的禁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严格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确需从事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并在第七十五条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有权采取暂扣、查封的措施。”
(七)第四十九条中“防止造成水污染”修改为:“应当合理布局畜禽和鱼类养殖,科学控制养殖总量和规模,大力推进循环农业,实行环境治理和生产发展有机结合的发展模式,防止和减轻水污染。”
(八)第六十七条中“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修改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九)第七十二条,应当区分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否则动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绝不是普通市民和个体工商户所能承担的。
(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比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违法性质更严重,建议在处罚额度上有所区别。
(十一)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修改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万元……”。该款后面增加一句话:“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建议规定:对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难以计算的,可直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十三)第八十四条的前半段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为加大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建议采取按日罚款的措施,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按日罚款一定数额。
【来源:九三学社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