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中院出台措施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4日 来源: 浏览量:606

本报讯 从即日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贵阳市两级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予以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用。案件审结后,被告败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败诉的,可以免缴案件受理费。

这是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3月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向社会公布《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一项内容。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指发挥国家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保公益组织等社会各界力量,对涉及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一种有力、有利的诉讼模式。

《实施意见》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并有权要求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时进行查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未在合理期限内对举报的涉及到公共环境利益的污染问题作出答复或处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要求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停止作出可能损害环境的行政行为。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承担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责任。

《实施意见》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贵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进行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活动中,未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或者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接受公众监督的,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法主动公开有关生态文明建设政府信息的,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

《实施意见》鼓励环境公益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公益律师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援助。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确需采取取证、检测、鉴定等方法而存在资金困难的,原告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协调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提供必要的资金帮助。

《实施意见》要求,贵阳市两级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申请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作出裁定并免收保全费用。两级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快审、快结、快执。

(本报记者 罗华山)

(来源: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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