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院率先明确六大环保公益诉讼主体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5日 来源: 浏览量:566

   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保护生态环境任务艰巨,729,海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海南省法院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明确六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有效破解环境公益诉讼启动难题。

   据介绍,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指在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破坏的情况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针对特定主体提起的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自身利益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不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发布会上,海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民事纠纷案件,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试点。

 

   海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指出,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主要特色就是明确起诉主体,检察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法人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民等六大主体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环境公益诉讼对公民有条件开放,公民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有权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不起诉的,公民可以自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在现行司法体制下,面临诉讼费用缴纳的问题。该负责人透露,省高院已与省财政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解决因缴纳诉讼费用困难而出现的立案难问题。诉讼资金来源主要来自财政拨款,而诉讼费用主要涉及案件受理费用、申请费等。实行原告败诉由财政负担,被告败诉由被告负担。如果作为被告的环境污染企业方败诉,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又将回到公益资金,确保公益资金回流和循环使用。

 

   据了解,目前,海南省已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口、三亚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保审判庭。                                          (稿件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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