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职权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这是《鞍山市节约用水条例》中的新规定。该条例已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主要针对鞍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对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城市绿地、树木、花卉等灌溉方式,建筑施工、冲洗车辆的用水方式,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禁用等都逐一进行了规范。条例正式施行后,各种不节约用水的行为将受到严格限制。
条例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职权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对洗车、洗浴、游泳馆等商业用水大户的用水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来源: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