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并从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生产准入管理是指企业法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准予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制造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的生产准入管理。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第七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九条 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三章 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
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生产准入考核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经考核,符合生产准入条件规定的企业或产品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现场技术审查工作和产品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经过国家试验室认可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章 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产品的,申请资料还应当包括: 第十七条 企业在首次申报新能源汽车新产品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对于首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由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生产准入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对其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介机构上报的生产准入审查报告及公示结果,及时完成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审核工作,对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公布;不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准入申请。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上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资料,由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并确认试验方案。检测机构根据企业的委托,按照中介机构确认的试验方案对新能源汽车产品进行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提交中介机构。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介机构上报的产品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产品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企业应当为每一辆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车辆运行情况,直至车辆停止使用或报废。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产品使用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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