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环境公民诉讼相关法规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6日 来源: 浏览量:581

空气污染防制法第81

公私场所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权订定之相关命令而主管机关疏於执行时,受害人民或公益团体得叙明疏於执行之具体内容,以书面告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於书面告知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未依法执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团体得以该主管机关為被告,对其怠於执行职务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执行。行政法院為前项判决时,得依职权判命被告机关支付适当律师费用、侦测鑑定费用或其他诉讼费用予对维护空气品质有具体贡献之原告。第一项之书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公告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9

公私场所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权订定之相关命令而主管机关疏於执行时,受害人民或公益团体得叙明疏於执行之具体内容,以书面告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於书面告知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未依法执行者,人民或公益团体得以该主管机关為被告,对其怠於执行职务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执行。行政法院為前项判决时,得依职权判令被告机关支付适当律师费用、侦测鑑定费用或其他诉讼费用予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有具体贡献之原告。第一项之书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废弃物清理法第72

公私场所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权订定之相关命令,而主管机关疏於执行时,受害人民或公益团体得叙明疏於执行之具体内容,以书面告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於书面告知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未依法执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团体得以该主管机关為被告,对其怠於执行职务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执行。高等行政法院為前项判决时,得依职权判命被告机关支付适当律师费用、侦测鑑定费用或其他诉讼费用予对有效清除、处理废弃物有具体贡献之原告。第一项之书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定之。

 

水污染防治法第72

事业、污水下水道系统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权订定之相关命令而主管机关疏於执行时,受害人民或公益团体得叙明疏於执行之具体内容,以书面告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於书面告知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未依法执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团体得以该主管机关為被告,对其怠忽执行职务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执行。高等行政法院為前项判决时,得依职权判命被告机关支付适当律师费用、监测鑑定费用或其他诉讼费用予对维护水体品质有具体贡献之原告。第一项之书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定之。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9

公私场所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权订定之相关命令而主管机关疏於执行时,受害人民或公益团体得叙明疏於执行之具体内容,以书面告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於书面告知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未依法执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团体得以该主管机关為被告,对其怠於执行职务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执行。行政法院為前项判决时,得依职权判令被告机关支付适当律师费用、侦测鑑定费用或其他诉讼费用予对海洋污染防治有具体贡献之原告。第一项之书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环境影响评估法第23

(条文前半省略) ……开发单位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权订定之相关命令而主管机关疏於执行时,受害人民或公益团体得叙明疏於执行之具体内容,以书面告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於书面告知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未依法执行者,人民或公益团体得以该主管机关為被告,对其怠於执行职务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执行。行政法院為前项判决时,得依职权判令被告机关支付适当律师费用、侦测鑑定费用或其他诉讼费用予对预防及减轻开发行為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有具体贡献之原告。第八项之书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刘长兴博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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