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公布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9日 来源: 浏览量:582

新增列管底泥及增订潜在污染责任人、污染土地关系人之整治责任
 
提供单位:“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土污基管会”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简称土污法)9921日公布施行满10年,昨(3)日经由“总统”修正公布。本次修正重点为将一直未有明确管制法源之底泥纳入管制,且除仍由污染行为人担负整治义务外,增订「潜在污染责任人」,加强「污染土地关系人」之责任。另外,污染行为人或潜在污染责任人为公司组织时,主管机关得命负责人、持有超过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半数或直接或间接控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之公司或股东缴纳费用。此外,并增订工业区及科学园区等高污染潜势区域之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修正指定公告事业提供土壤污染评估调查及检测数据之规定、落实以风险评估管理机制提出适切整治目标,并为确保民众参与之权限,主管机关并应于核定该整治计划塍 ??,举行公听会。

       
环保署指出,藉由此次的修正,除可落实相关污染责任人之责任分担制度,并可加强其对于土壤、地下水避免遭受污染之注意义务。但因污染行为人仍为污染之最终责任主体,潜在污染责任人的责任上限为二分之ㄧ,而污染土地关系人、潜在污染责任人亦具有向污染行为人求偿之权利,以区别其间之责任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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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署”表示,立法院审议期间,部分立委关切底泥污染与农地污染之间具有相当的关联性,但因底泥污染的管制方式与土壤、地下水污染场址不同,本次修正除要求水体之事业主管机关定期检测底泥质量状况,以使污染底泥可以及早发现外,并参考国外机制,对于农业、卫生主管机关发现地面水体中之生物体内污染物质浓度偏高时,即启动底泥检测与评估整治必要性及可行性,于拟订计划经核定后实施,以使底泥获得妥善之管理及处置。

       
于罚则部分,对于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致成为污染场址之人,增加刑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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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署”进一步表示,为配合土污法全文修正,在相关子法、行政规则尚未发布前,相关工作仍得以衔接,将尽速订定过渡时期执行要点,以为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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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署”并呼吁业者应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之预防,而民众亦须善尽土地管理的责任,以避免被处以罚锾,后续需花费更多经费进行相关改善工作外,污染行为人亦将因被公告姓名或名称,而影响其名声或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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