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第39章《国际法律文件和机制》)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6月14日在里约热内卢通过 第39章 国际法律文件和机制 行动依据 39.1 应当考虑到要确认下列全球、多边和双边条约制定过程的重要方面:进一步制定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并特别注意到慎重使环境问题与发展问题取得平衡;需要澄清和加强现有环境领城的国际文件或协议与各有关杜会和经济协议或文件的关系,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 39.2 审查和制定国际环境法的总目标应当是,评估和促进这一法律的效力,以及通过各项考虑到普遍原则和所有国家的特殊不同需要和所关心问题的有效国际协定或文件,来促进环境和发展政策的结合。 39.3 具体目标为: 确定和处理妨碍有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参与或适当地执行国际协议或文件的各种困难问题,并酌情进行审查和修订,以期使环境和发展问题相结合,并为这些协定或文件的执行奠定健全的基础;为今后全球、区域或分区域级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工作确定优先事项,以期特别通过使环境和发展的问题相结合面增进这一领域国际法的效力;促进和支持所有有关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有效参与国际协议和文件的谈判、执行、审查和管理,包括提供适当的技术和财政援助和为此目的的其他现有机制,以及酌情实施差别义务;通过逐步制定经全球和多边协商的协议或文件来促进各项考虑到各国的不同情况和能力的国际环保标准。各国认识到环境政策应针对环境退化的根源,以免各种环境措施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为环境采取的贸易政策揩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任意的或无理的歧槐手段或者掩饰的限制。应避免以单方面行动来应付进口国管辖范围外的环境挑战。为解决国际环境问题而采取的环境措施应尽可能以国际协商一致为基础。为达成某些环境目标而采取的国内揩施可能需要辅以贸易揩施才能行之有效。如果发现必须采取贸易政策惜施来促进环境政策的落实时,就应采用若于原则和规则。其中除其他外可以包括非歧视原则;关于所选用揩施应是实现目标所需最少贸易限制的原则;确保采用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的透明度和充分通知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必需考虑发展中国家在致力于国际议定环境目标时的特殊条件和发展需要;考虑到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和关切,确保各有关方面对协定或文件的有效充分而迅速地执行有法律约柬力的文件,并促进及时审查和修订;提高管理各项协议和文件的机构、机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确定和预防特别是环境和社会/ 经济协议或文件的实际或可能的冲突;以期确保使这些协议或文件相互一致。发生冲突时应予适当解决;研究和考虑扩大和加强各机制,特别是联合国系统的能力,以在有关各方的同意下酌情查明,避免和解决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国际争端,要充分考虑到现有双边和多边协议以解决这些争端。 39.4 执行活动和手段应按照上述行动依据和目标加以考虑,无损于各国在联大提出这方面提议的权利。这些建议可按可持续发展问题单独汇集印发。 39.5在确保所有有关国家有效参与的情况下,各方可定期审查和评价现有国际协议或文件以往的成绩与效力,以及将来制订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法律的优先次序。这可包括审查是否可以按照联大第44/28号决议酌情制订各国在可持续发展领城的权利和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应注意到是否可能照顾到不同的情况,办法是差别义务或渐进应用。作为执行该任务的一种选择办法,可以避循环境规划署以前的作法,即各国政府指派的法律专家可按今后决定的适当时间间隔开会,从较广的环境与发展角度来讨论问题。 39.6(1)应当考虑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措施,处理在武装冲突中对环境造成的依据国际法说不过去的大规模破坏。联大及其第六委员会是处理这个问题的适当论坛。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和作用应当得到考虑; 2.执行和遵守机制 3.有效参与制订国际法律 39.8 在所有这些和将来可能要进行的其他活动中,以上述的行动依据和目标为基础,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有效参与,应通过适当提供技术援助和(或)资金援助予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应得到“占先”支持,不仅是在它们执行国际协议或文件的国家努力方面,而且在有效参与谈判新的或订正的协议或文件和在这种协议或文件实际的国际运用方面。支持手段包括,协助建立特别是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国际法方面的专门知识,并确保获得必要参考资料和科学与技术专门知识。 4.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争端 39.9 在避免和解决争端方面,各国应当进一步研究和考虑各种办法,以扩大当前可用技术的范围,并使其更捆有效,同时除其他外,考虑到在现有国际协定、文件或机构之下所得到的有关经验,并在适当情况下考虑到它们的执行机制,例如避免和瓣决争端的方式。这可包括就可持续发展领域可能导致同其他国家发生争端的情况下交换数据和信息、作出通知和进行协商以及按照《联合国宪章》,以有效的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机制和程序,包括酌情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并将这些机制和程序写入与持续发展有关的条约。
在全球一级,所有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参与和协助制定关于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的重要性。目前有许多关于环境问题的国际法文件和协议是未得到发展中国家的充分参与和协助而制定的,因而可能需要加以复审,以反映出发展中国家所关心的问题和利益,从而确保这些文件和协议的平衡的支配;应当对发展中国家在试图加强其关于环境法领域的国家立法能力方面提供技术援助;今后关于逐步制定和编纂可持续的发展方面的国际法的项目应当考虑到国际法委员会正在进行的工作;对关于逐步制定和编第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国际法的任何协商,通常应在普遍范围内进行,并考虑到各个区城的特殊情况。
目 标
活 动
1.用于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的审查、评价和行动领域
(2)鉴于非常有必要确保核发电安全和无害环境,并且为了加强这个领城的国际合作,应当努力完成当前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框架内持续进行的、拟订一项核安全公约的谈判。
39.7 国际协议的缔约方应审议各项程序和机制来促进与审查这些程序和机制是否得到有效的、全面的和及时的执行。为此,各国除其他外,可;
建立关于有效、全面和及时地执行国际法律文件的、效率高而实用的报告制度;考虑像环境规划署等有关国际机构可能协助进一步发展这种机制的适当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