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法治通讯 第8期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9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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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则


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要素,能源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是重大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我国已制定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多部单行能源法律法规,但能源领域还缺少一部具有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在单行能源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能源法,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草案共9章6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坚持党的领导,健全能源规划体系,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加强能源市场体系建设,健全能源储备体系和应急制度,加强能源科技创新,强化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8e750bc6018f18554c302a35


2.国务院发布《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


日前,国务院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贯之坚持节约优先方针,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强化碳排放强度管理,分领域分行业实施节能降碳专项行动,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更好发挥节能降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原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5/content_6954322.htm


3.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主要目标是,未来5年,国际领先的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体系基本构建;到2035年,各类经济金融绿色低碳政策协同高效推进,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标准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更加成熟,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功能得到更好发挥。


原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4/content_6944452.htm


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节能降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节能降碳的积极性,制定了《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404/t20240408_1365534.html


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标准在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编制了《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框架,规划了重点标准的研制方向,注重与现有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的有效衔接。


原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2/content_6933519.htm


6.国家能源局发布《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发掘总结并交流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征集工作,遴选出23个典型案例,并编撰形成《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汇编》。《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汇编》系统展示了绿色能源供给新模式、城市(乡镇)能源增绿减碳、能源产业链碳减排、用能企业(园区)低碳转型等4类共23个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做法实践、技术特点、实际成效等,旨在为不同领域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和实践参考。


原文链接:

http://www.nea.gov.cn/2024-05/19/c_1310775206.htm


7.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工作,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

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40516/fb123f1d1d9547128acfc78544064218.html



实践探索


1.全国首单跨省水土保持项目碳汇交易签约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长汀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月18日在长汀签订广龙对口合作水土保持项目碳汇交易协议,交易长汀县河田镇罗地河小流域水土保持碳汇1万吨,总价18万元。这是全国首单跨省水土保持项目碳汇交易水土保持碳汇是指在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后,产生碳汇的过程或能力。此次交易的碳汇项目位于长汀县河田镇罗地河小流域。罗地河小流域经过连续21年综合治理,碳储存能力和碳汇增量显著巩固和提升,碳储量增加约3万吨(碳当量);碳汇量达到约1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土壤碳汇约6万吨、植被碳汇约5万吨。长汀县曾经是中国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县份之一。近40年来,长汀县因地制宜、因山施策,以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补充,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积极探索水土流失区生态修复和碳中和实践。通过多种治理措施有机搭配、协同发力,全县森林、草地、农田等典型生态系统水土保持碳汇能力不断增强、碳汇物质持续增加。据悉,此次碳汇交易的收益将主要用于小流域后续生态保护与治理项目,进一步提升流域生态质量,增加碳吸存的能力,同时改善乡村人居环境。


案例来源: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新闻网。


2.我国成立首个中国籍船舶碳排放管理机构


3月20日,我国首个中国籍船舶碳排放管理机构——上海海事局船舶能效管理中心成立。中心将有针对性地指导我国航运企业积极采取技术、营运和使用替代燃料等措施降低船舶能耗。为实现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战略目标,国际海事组织修订了“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要求国际航行船舶编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收集并报告能耗数据,计算营运碳强度指标并评定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我国约有1000余艘50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已于2022年12月22日开始全面执行该项国际公约的要求。上海海事局副局长曹杰表示:上海海事局船舶能效管理中心负责我国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履约的具体实施工作。通过对国际航行船舶进行碳强度管理,摸清我国船舶能耗现状,有针对性地指导我国航运企业积极采取技术、营运和使用替代燃料等措施降低船舶能耗。同时,中心负责对我国400总吨及以上船舶能耗数据开展收集、报告及检查,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国航运业实现双碳战略目标,推动航运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数据基础和重要参考。


案例来源:本案例来源于环球网。


3.全国首个跨省共建蓝碳生态碳账户发布


3月11日,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依托宁波、厦门两地产权交易中心设立全国首个跨省共建的蓝碳生态碳账户。蓝碳是海洋活动及海洋生物通过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储存在海洋生态系统中的过程、活动和机制。当天,在象山县检察院办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当事人自愿认购海洋碳汇422.5吨,存入象山县蓝碳生态碳账户,用以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象山蓝碳平台出具核销凭证,发布完成全省首单“蓝碳+产权+司法”交易,高效整合了两地海洋碳汇市场供需资源。此次象山依托甬厦两地产权交易中心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设立全国首个跨省共建的蓝碳生态碳账户,建设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国资产权交易机构服务、可持续发展的蓝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并完成相关交易、保险等工作,有利于探索建立蓝碳交易标准和模式,为建立“蓝碳全国统一大市场”打造示范样板。


案例来源:本案例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4.北京市首次通过执行程序处置碳排放配额


近日,北京产权交易所协同旗下北京绿色交易所助力丰台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处置北京某公司持有的碳排放配额(BEA),现场成交碳排放配额1万余吨。这是北京首次通过执行程序处置碳排放配额,此举成为碳市场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的全新“样本”。据介绍,北京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职工工资,300余名员工向丰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金额共计2000余万元。执行立案后,丰台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依法处置了该公司名下相关财产。查明该公司持有碳排放配额后,丰台法院及时联系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确定该公司碳排放配额持有和使用情况。在市生态环境局协助下,对该公司碳排放配额采取预冻结措施,待该公司履行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后,再推进剩余配额处置程序。2024年初,丰台法院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北京绿色交易所等共同研讨并制定执行方案。近日,在丰台法院监督及市生态环境局见证下,北京某公司现场将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在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挂牌。当日该公司持有的1万吨碳排放配额全部交易成功,成交价款一百万余元。在此次执行过程中,法院积极探索新类型财产处置方式,在规范化精细化执行的同时,为实现“双碳”目标贡献了法治实践智慧。


案例来源:本案例来源于人民网。


5.江苏省首张农业“碳票”成功交易


日前,江苏省首张农业“碳票”在南京成功交易。此次通过碳汇有偿竞价拍卖,标值130.67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农业碳汇,最终由红宝丽集团以每吨75元的价格成功拍下,总价9800.25元。这是全国首次基于生物质炭在有机水稻上应用,产生的额外碳汇进行有偿竞价的“第一拍”。农业碳票是以凭证形式,通过第三方机构监测评估,对权属清晰的农田出具报告,用来统计一定范围内农业碳汇量的证明。目前,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4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农业碳汇暂未纳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市场。此次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有偿竞价,是全国首次基于生物质炭在有机水稻上应用产生的额外碳汇进行有偿竞价“第一拍”,是“双碳”在农业领域落地的重要探索,标志着在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上实现突破,对未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案例来源:本案例来源于《人民日报》(海外版)。



文献速递



1.刘超:“双碳”目标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立法表达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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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在我国已经制定大量单行法的背景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预期功能可以概括为两个维度:一是实现环境立法的体系化;二是吸纳最新的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制度成果。近年来,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实施“双碳”战略成为我国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最新部署。“双碳”目标的法治保障,既要制定专门立法,也应贯彻于生态环境法典中,体现为具体法律制度。这既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实现中国特色创新的契机,也是法典编纂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的需要。

【作者简介】刘超,法学博士,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合作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学、能源法学。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政法论丛》2024年第2期。


下载链接:

https://xbbjb.sdupsl.edu.cn/info/1012/1661.htm


2.邵莉莉:碳达峰碳中和对全球气候治理国际法律责任体系的重塑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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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违反气候保护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本质上是国际法中的责任。目前,这种责任无法适用现行国际法中国家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国家责任,也无法适用现行国际法中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国家责任。为此,亟须在国际法中建立能够适应全球气候治理需要的独立国家责任体系。

【作者简介】邵莉莉,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环境法、气候法学、环境法。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现代法学》2024年第2期。


下载链接:

https://qks.swupl.edu.cn/xdfx/qk/xdfx2024n02q/2402xsdzlzd/fa140ca44f3843bf86943c1e988d3a1f.htm


3.秦天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与环境法的转型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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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内涵丰富,从顶层设计到具体落实,指向政策、理念、价值、布局与方法多个方面,如何从转型要求与规范制度层面进行科学阐释是环境法转型面临的一个重大基础性命题。本文从环境法的体系转型、范式转换、目的价值转向、调整范围的拓展与实施机制的嬗变五个方面展开,试图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环境法学视角下的些许思考。

【作者简介】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学。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3期。


下载链接:

https://bjfy.cbpt.cnki.net/WKC/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2fe24a90-de58-4c57-ba8d-043cf353ea4e


4.王灿发,张天杨:气候变化损失损害处理的中国方案探讨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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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气候变化形势日益严峻,各类极端天气和缓发事件不断侵蚀人类生存空间,威胁人类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拥有丰富的自然与人文资源,幅员辽阔且生态情况复杂,需要广泛地应对各类现实及潜在的、经济与非经济的损失损害,因此,我国应积极利用不断发展的国际性成果,建立并完善自身应对气候变化损失损害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机制。一方面,应以提升适应能力为核心,建构预防性机制;另一方面,应以填补损害为核心,建构救济性机制。预防机制需要加强国际技术交流,需要国家发挥积极作用,通过立法与体制的完善,建立从上到下的有效衔接;救济机制需要保证充足且稳定的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需要国家综合调动保险、基金以及临时性措施等多种手段和工具。总体看,应当基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从国际和国内、预防和救济多个层面着力,构建符合中国实际需求的处理气候变化损失损害问题的中国方案。

【作者简介】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张天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东岳论丛》2024年第2期。


下载链接:

http://www.dongyueluncong.com/articles/ch00009/202403/6cb84594-3a63-428a-9f0a-e7facd504b1c.htm


5.王学栋,王梦科:“双碳”背景下中国海上石油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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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海洋作为地球系统中最大的碳库,对于实现“双碳”目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双碳”目标对海洋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法律目标确定与法律制度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但当前中国对于海上石油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研究,其法律制度体系化构建面临多重困境。因此,立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新发展阶段,亟待推进海上石油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构建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法治化新格局。

【作者简介】王学栋,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治理论与实践、环境能源法律与政策。王梦科,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2021级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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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prepublishing.cn/homeNav?lang=zh


6.陈真亮,项如意:比例与预防原则关系理论对气候变化立法的阐释效应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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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比例原则与预防原则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层面均具有内在张力。如果过分倚重其中某一原则,可能会对气候风险规制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调和二者间的紧张关系。相较而言,协同关系说更具理论与现实可行性。在协同关系说的理论指引下,气候变化立法应当形成更加特色鲜明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气候变化法应兼具授权法、保权法与控权法的三重性质。其次,气候变化法应兼具适度性与预防性。

【作者简介】陈真亮,浙江农林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项如意,重庆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4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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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prepublishing.cn/homeNav?lang=zh


7.张梓太,张叶东:“双碳”目标立法的安全维度考察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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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为回应“双碳”安全立法工作,应以五横三纵的立法格局指导我国“双碳”安全立法路径。具体路径包括:(1)应当修订《国家安全法》,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社会安全为保障。(2)应当加快制定《能源法》,进一步夯实能源安全,控制能源转型风险。(3)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应当重视生态安全的因素,将预防原则作为贯穿法典编纂的重要线索。(4)应当呼吁消除分歧,进一步落实气候安全,鼓励推动《碳中和促进法》的制定,凝聚社会共识。

【作者简介】张梓太,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张叶东,复旦大学2021级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江淮论坛》2024年第2期。


下载链接:

https://www.jhlt.net.cn/CN/home


8.论点摘编


梁平,张沁峰在《“双碳”政策视阈下认购碳汇司法裁判的逻辑与规范化进路——以坚持生态保护和修复的优先地位为视角》中提出,认购碳汇是生态司法与生态修复的融合创新,是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生动体现。人民法院要坚持生态保护和修复的优先地位,遵循认购碳汇以“增汇”形式实现生态环境功能修复的裁判逻辑,注重司法裁判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内在联系。通过探析认购碳汇的法律性质及其在生态修复体系中的作用和定位,分析目前认购碳汇案件裁判的特点,探索规范认购碳汇司法裁判的进路。认购碳汇司法裁判的案件应限定在与“固碳”“增汇”有关联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案件领域内,其适用必须以“无法完全修复”作为前置条件,再结合个案考量认购碳汇与受损生态的关联性,在此基础上确定适用替代性、补偿性还是补充性生态修复方式。(详见《山东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

杨解君,李俊在《生态环境司法保障视域下实现“双碳”目标的司法与行政协同机制》中认为,“双碳”目标已被纳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之中。为如期实现“双碳”目标,必须要有法治化的保障,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多途径的共同推进与协同发力。当前,我国气候变化应对、碳排放控制相关立法尚不健全且进展缓慢,各类政策及行政措施起着主导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发挥司法保障机制的作用。从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及其系统性视角,我国司法实践正积极探索司法与行政协同联动机制。为推进“双碳”目标和突破气候诉讼现有局限,还需要在该领域进一步拓展司法与行政协同机制的探索,开展直接针对气候变化法律、政策和事实等问题的诉讼,构建“碳排放影响评价”检察气候行政公益诉讼,探索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在这些新型诉讼类型中丰富司法与行政协同机制内涵。(详见《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徐以祥,刘铭鑫在《论我国碳市场构建的司法保障》中指出,碳市场构建是我国为实现“双碳”目标而采取的国家气候行动,强制碳配额、核证自愿减排交易及潜在的创新型自愿减排交易,是司法能动参与“双碳”目标的重要领域。司法对碳市场构建的保障,可以从碳市场基本功能保障和碳市场发展促进两个方面着手。从碳市场基本功能保障的层面看,在实体法规则尚不完善和缺少系统性的碳市场领域,司法机关应关注碳数据保真、碳市场主体、碳市场产品、碳市场行为及碳市场交易流程,以稳定市场秩序,合理平衡和分配碳市场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监督政府积极履职。从碳市场发展促进的层面看,司法机关可以在技改抵扣、碳汇修复司法碳普惠的探索等方面进行创新尝试,助力核证自愿减排市场的主体增加、减排量扩容,为未来碳市场的进一步扩大提供基础,以回应“双碳”目标的现实需求。(详见《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2期)

江清云,杨洁在《美欧气候治理的路径差异、弥合趋势及其影响》中指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上,由于发展需求、产业结构的差异,减排方案一般应考虑各国自身利益。作为全球重要的两个经济体,美国形成了财政激励主导的减排模式,欧盟则采取了以碳定价为核心的减排机制,二者在绿色产业上的竞争有所加强。本文基于对美欧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政策和当前主要措施的分析,指出二者在气候治理路径上的主要差异及外溢影响。尽管气候治理路径存在差异,但在减排目标推进、钢铝产品贸易治理以及关键矿物供应链安全等议题上,美欧通过政策对话和合作机制展开协调,双方政策弥合趋势正在显现。美欧通过立法实施的绿色产业政策将气候目标与产业韧性绑定,对中国产业发展形成制约。在气候治理与产业竞争、贸易和国家安全关联的背景下,中国的气候政策和绿色产业发展战略应积极调整,通过全球市场多元布局、清洁技术创新以及参与多边气候治理等方式加以应对。(详见《国际经济评论》2024年第1期)

许斯媛在《“双碳”目标下我国编纂环境法典的法治需求与制度回应》中认为,基于环境法视域检视,当前我国在保障“双碳”目标法律建设方面存在专门性法律缺失、相关法律规范协同不足和配套政策手段不够等问题。可借鉴应对气候变化制定专门法律规范、编撰环境法典规定相关制度应对气候变化和在立法中强调能源效率的突出地位等域外经验,对“双碳”目标融入我国未来环境法典做出法技术安排:(一)理念目标上以可持续发展理念衔接“双碳”目标价值;(二)体系结构上实现环境法典与单行法、政策的互为补充;(三)核心内容上将“双碳”因素纳入环境评价与行政许可。(详见《西部学刊》2024年第10期)

戴明月在《“双碳”背景下碳排放权权利属性的界定探析》中认为,在“双碳”战略背景下,界定碳排放权权利属性对于健全我国碳交易市场机制有着重要意义。传统单一的“公权”“私权”阐释途径都存在龃龉,兼顾公私属性的复合型权利归属则是更优的方式。两阶层理论将碳排放权以运行角度分成初始分配阶段和交易监管阶段,前者以政府的行政权为核心,后者以财产权为核心保证交易机制的有效运行。依照两阶层说,碳排放权应当平衡行政权的赋权和控权理念,加强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机制。(详见《南方论刊》2024年第5期)

李奇,宁立成在《论“双碳”目标下碳市场监管和解合规制度》中认为,对碳市场的行政监管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但碳市场在传统高权行政监管模式下存在立法层面激励机制的缺失、执法成本过高、过程性监管措施缺位等实践困境,亟需做出调适。企业行政合治理在我国的探索发展为我国碳市场监管提供了一种理想且可行的路径,对碳市场的监管思路应当由高权行政转向行政和解合。在导入和解合理念的基础上,碳市场和解合应遵循依法行政、公益优先、诚实守信、可持续发展原则。碳市场和解合规制度的体系建构,应围绕标准制定、合计划的实施与监督三个方面具体展开,进而推动碳市场和解合实践发展。(详见《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


6.外文摘编

Ceri Warnock,Brian J.Preston:弱势和能源匮乏的消费者诉诸司法:公正的能源?

【摘译】本书成功地实现了帮助学者进一步了解人们如何(或如何)诉诸司法的目的。本书通过对以下三个相关问题的调查实现了这一目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脆弱性和能源贫困。因此,该书不仅为“试图了解诉诸司法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程度”的实证社会法律研究增添了新的内容,还首次提供了与欧洲能源市场有关的诉诸司法研究。该书探讨了以下问题:弱势消费者和能源贫困消费者在试图诉诸司法时面临哪些障碍;当前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对这些消费者的有效性如何;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对这些消费者的有效性如何;以及未来如何改善这些消费者诉诸司法的途径。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本书还考虑了公民、法律和司法系统的实际经验,围绕如何最好地定义和概念化诉诸司法的概念提出了一些想法。考虑到司法救助学术研究的日益盛行,司法救助的概念仍处于发展阶段,因此,该书在帮助人们进一步理解司法救助概念方面的贡献尤为宝贵。它成功地实现了帮助学者进一步了解人们如何(或如何)诉诸司法的目的。本书通过对以下三个相关问题的调查实现了这一目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脆弱性和能源贫困。因此,该书不仅为“试图了解诉诸司法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程度”的实证社会法律研究增添了新的内容,还首次提供了与欧洲能源市场有关的诉诸司法研究。该书探讨了以下问题:弱势消费者和能源贫困消费者在试图诉诸司法时面临哪些障碍;当前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对这些消费者的有效性如何;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对这些消费者的有效性如何;以及未来如何改善这些消费者诉诸司法的途径。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本书还考虑了公民、法律和司法系统的实际经验,围绕如何最好地定义和概念化诉诸司法的概念提出了一些想法。考虑到司法救助学术研究的日益盛行,司法救助的概念仍处于发展阶段,因此,该书在帮助人们进一步理解司法救助概念方面的贡献尤为宝贵。

【文章来源】Access to Justice for Vulnerable and Energy-Poor Consumers: Just Energy? , NAOMI CREUTZFELDT, CHRIS GILL, MARINE CORNELIS, AND RACHEL MCPHERSON, Oxford: Hart, 2021, 336 pp.


下载链接:

https://onlinelibrary.wiley.com/doi/abs/10.1111/jols.12374

Anne Saab:任意性审查与气候变化

【摘译】在其理想形式中,任意性审查是促进“审议民主”的工具—一种将理性与政治问责相结合的制度。在任意性原则的现有形式下,法院倾向于采用“严格审查原则”,该原则既有程序方面的要求,即要求机构提供详细的理由,也有诉讼方面的要求,即法院根据案情判断机构选择的合理性。这些都是对行政部/的严格限制,同时也降低了政府大规模不稳定的风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科学和经济判断会被政治因素所压倒。在监管政策方面,仅仅说选举的后果是不够的。特别是在气候变化方面,“碳的社会成本”或更广泛的“温室气体的社会成本”有时被称为你听说过的最重要的数字。其中一个原因是,在行政部门内部,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政策有时取决于这个数字。在美国,奥巴马政府(维持了这一数字)、唐纳德·特朗普政府(取消了这一数字)和约夫·拜登政府(取消了这一数字,但相关裁决的依据尚不清楚)都曾在法庭上对这一数字提出过质疑。对碳的社会成本的法律质疑提出了一些基本问题,涉及科学、经济和政治在司法审查机构行为中的作用,以及法院与行欧国家之间的关系。关于碳的社会成本,我旨在为以下命题辩护:(1)相对于国内数字,使用全球数字的决定可以直接应对任意性质疑,而相对于全球数字,使用国内数字的决定则更难应对任意性质疑。(2)使用低贴现率(如2%)的决定可以直接应对任意性质疑,而使用极低贴现率(如1%)或高贴现率(如7%)的決定则极难应对任意性质疑。任意性的挑战。(3)一系列决定例如,对气候敏感性和损害函数的估算-引起了科学和社会方面的问题。在经济学上,它们应能直截了当地抵御任意性。(4)考虑到公平的方法——包括“先验主义”——在面对任意性质疑时应该是可以辩护的,拒绝采用这种方法也是如此。但在这里再次,需要合理的理由。(5)从某一具体目标中剔除碳的社会成本的决定,将很难为反对者辩护。一个与律师和法官相关的普遍教训是,碳的社会成本的任意和非任意选择的范围。另一个影响更为广泛的教训是,对碳的社会成本的司法审查应该(而且很可能)是程序性的严格审查,而不是实质性的严格审查。程序性的严格审查对于防止商议和民主的失败非常重要,但在这种情况下,实质性的严格审查将使司法能力捉襟见肘。

【文章来源】Cass R. Sunstein. Arbitrariness Review and Climate Chang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70, no. 4 (March 2022): 991-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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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ibvpn.zuel.edu.cn/s/heinonline.org/HOL/Page?public=true&handle=hein.journals/pnlr170&div=27&start_page=991&collection=usjournals&set_as_cursor=0&men_tab=srchresults



全球视野



1.南非议会上院通过《气候变化法案》


南非议会于4月26日发表声明表示,土地改革、环境、矿产资源与能源特别委员会已完成对《气候变化法案》的审议。委员会决定不加修改、直接通过该法案。《气候变化法案》是南非第一部专门旨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立法,该法案将为南非制定有效的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实现向低碳和气候适应型经济社会的长期公平转型提供法律基础。《气候变化法案》明确了该立法的主要目的,包括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一致性政策;通过增强适应能力、提高复原力及降低气候变化脆弱性,以有效避免气候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为全球协力使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对气候系统造成威胁的水平之下做出公平贡献;确保南非根据国情向低碳经济社会公平转型;落实南非在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承诺和义务,以及为全人类的利益保护地球等。同时明确规定了该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承认各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重视气候变化对人权的影响和体现责任自负原则等。该法案还明确了关于政策一致性、总统气候委员会的设立、职责与任命程序以及各省市气候变化委员会或论坛的设立与职责等问题。按照南非的立法程序,该法案在议会两院获得通过后将提交总统,待总统签署后成为法律。

【资讯来源】南非共和国议会官方网站;新华网


2.欧洲通过一系列低碳法规


近期,欧洲议会审议通过了生态设计法规、能源宪章条约的退出、净零产业法案的采纳,以及对新型重型车辆二氧化碳排放的严格限制等,一系列能源和环境文件待欧盟理事会最终决定后生效。具体内容包括:(1)生态设计——数字护照。4月23日,欧洲议会通过了《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条例》。摆脱过时的获取生产销毁模式,促进产品的可持续制造,使消费者能够做出环保选择。法规将适用于洗碗机、电视、窗户、汽车充电器等产品。将提供产品的环境可持续性信息,易于访问的标签,允许消费者获取可持续性信息。(2)退出能源宪章条约的战略考量。4月24日,议员们以压倒性赞成票数支持退出《能源宪章条约》(ETC)。欧洲议会在其2022年11月的决议中认为,当前的ECT是一个过时的工具,不再符合欧盟的利益,尤其是在实现2050年气候中和的目标方面。脱离ECT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意味着欧盟成员国在制定和执行气候政策时拥有更大自主权,不必担心因追求环保目标而遭受国际诉讼,为大胆推进减排措施扫清了法律障碍。同时,意味着欧盟成员国在制定和执行气候政策时拥有更大自主权,不必担心因追求环保目标而遭受国际诉讼,为大胆推进减排措施扫清了法律障碍。(3)净零产业法案的创新驱动。4月25日,欧洲议会议员以361票对121票支持欧盟对拜登政府通胀削减法案的回应,为欧盟加速绿色工业化铺平了道路。新的法律框架旨在促进脱碳所需技术的国内生产,例如电动汽车电池、热泵、太阳能电池板、电解槽和风力涡轮机。《净零工业法案》旨在使欧盟内部市场适应工业脱碳的需求,并加快相关技术的许可程序,同时建立净零产业谷,以促进这些技术的发展。(4)加强新型重型车辆二氧化碳减排的环境与社会价值。4月23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针对新卡车、公共汽车和拖车排放问题的法规,旨在逐步减少新型重型车辆(HDV)的碳排放量,到2035年全面淘汰新型柴油车辆,最终在2040年实现减少9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资讯来源】中欧碳中和微信公众号


3.美国环保署宣布煤电厂污染限制有史以来最严新


美国环保署(EPA)于4月25日宣布了一套减少化石燃料发电厂污染的最终规则,该规则旨在保护所有社区免受污染,并在不中断可靠电力输送的情况下改善公众健康。这些规则由《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和《资源保护与恢复法》等不同法规最终确定,将大大减少电力部门对气候、空气、水和土地的污染,兑现拜登政府保护公众健康、推进环境正义和应对气候危机的承诺。根据EPA的新规定,燃煤电厂将被迫安装排放物捕获设备以减少污染物排放,要么被迫关闭。但该规定同样做出了相应让步,以减轻电力公司的过渡压力。比如,煤电厂的所有者被要求在2032年之前安装碳捕集技术,这比环保局最初拟议规定的期限晚了两年。据悉,燃煤发电厂是造成美国气候变化的主要因素之一,最终排放标准和指南将以合理的成本实现碳污染的大幅减少。

【资讯来源】美国环保署官方网站


4.研究显示:错误地方植树或加剧全球变暖


据法新社巴黎报道,科学家表示,在错误的地方植树实际上会加剧全球变暖,而一张新地图确定了重新造林和为地球降温的最佳地点。英国《自然·通讯》杂志刊登的一篇研究论文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树木增多意味着从地球表面反射回去的阳光减少、地球吸收的热量增加。该研究论文的作者之一苏珊·库克-巴顿告诉法新社记者:在某些地方,植树造林会对气候造成净负面影响。他们发现,未将反照率考虑在内的项目高估了树木增多对气候的益处,高估幅度从20%到80%不等。全球冰冻地区的反照率最高,镜面般的洁净冰雪反射了高达90%的太阳能量。这是地球的主要冷却剂之一。亚马孙地区和刚果盆地等潮湿的热带环境拥有较高的碳储量和较低的反照率变化,使其成为恢复森林覆盖的理想地点,温带草原和热带稀树草原的情况则恰恰相反。新地图的出现帮助政策制定者明确将稀缺资源投放到何处才能最大程度地影响气候。

【资讯来源】法国新闻社


5.里程碑式诉讼:Urgenda基金会挑战荷兰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不作为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荷兰环保组织Urgenda基金会(UrgendaFoundation)和900名荷兰公民起诉荷兰政府,要求其采取更多的措施防止全球气候变化。荷兰海牙法庭下令荷兰政府应在2020年底之前将其境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至少25%。政府现有的承诺减排17%不足以实现该国对联合国目标的合理贡献,即将全球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的2摄氏度以内。法院结论是,由于气候变化后果的严重性和发生气候变化的巨大风险,国家有义务采取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

2015年9月,荷兰政府提出上诉。2017年4月,对于法院“不能在诉讼中直接援引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2、8条”的判决,Urgenda提出交叉上诉。2018年10月,海牙上诉法院维持裁决,认为荷兰政府未能在2020年底前至少减少25%的温室气体排放,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二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注意义务。法院根据保护生命权的《ECHR》第2条和保护私生活、家庭生活、住宅、通信等权利的《ECHR》第8条,认可了Urgenda的主张。法院判定荷兰政府有义务根据ECHR保护这些权利不受气候变化的真正威胁。法院驳回了政府的争论。在回应这些上诉时,法院确认其有义务适用对荷兰作为缔约国的条约且具有直接效力的条款,包括《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和第8条。此外,法院在《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93条中未发现任何禁止成员国作为独立个体采取比整个欧盟更雄心勃勃的气候行动,也未发现任何可以弥补政府减轻温室气体排放责任缺失的适应性措施,且也不认为问题的全球性可为荷兰政府行动开脱。

2019年1月,荷兰政府再次提出上诉。同年4月,Urgenda在最高法院的上诉中提交了书面辩护。其提交的《议程》概述了气候变化的危险以及国家在2020年之前至少减少25%排放量的责任。荷兰最高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审理了上诉。9月13日,独立的司法官员和检察长发表了正式意见,建议最高法院支持Urgenda这一决定。

二、相关法条

荷兰宪法第21条;欧盟减排目标;《欧洲人权公约》的原则;国际法的不损害原则;危险过失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公平原则、预防原则和持续性原则;以及欧洲气候政策中体现的高保护水平原则、预防原则和预防原则。

三、判决结果

最高法院判决驳回荷兰政府的上诉请求。这意味着地区法院向该发出并经上诉法院确认的命令将成为最终命令,该命令指示荷兰政府在2020年底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至少25%。

【资讯来源】荷兰最高法院


6.今年有望成为国际法院的“气候之年”


今年有望成为国际法院的“气候之年”,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都将发表意见。欧洲人权法院将对三个有争议的案件做出裁决,其他三个法院将应不同国家的请求发表咨询意见。但所有案件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各国在气候紧急情况下的国际法律义务问题。这些案件在时间上和实质上的接近,跨越了至少四个不同的国际论坛,反映了最容易受到气候变化危害的民间团体和相关国家对现状的巨大挫折感。

一、欧洲人权法院

大法庭审理的三起气候案件目前已完成全部案情陈述,分别为瑞士年长妇女气候保护协会等诉瑞士政府案;卡雷姆诉法国政府案;杜阿尔特·阿戈斯蒂尼奥等人诉葡萄牙等33个国家案。这些案件是由来自瑞士、法国和葡萄牙的申诉人提出,尽管请求的细节不同,但案件的联系在于每个案件都要求法院审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规定的生命权以及第8条规定的尊重私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权利的行为。

二、美洲人权法院

2023年1月,哥伦比亚和智利根据《美洲人权公约》第64(1)条的规定请求美洲人权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以明晰各国在国际人权框架内应对气候紧急情况的义务范围。他们在申诉中强调了安第斯地区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尤为敏感,其不利影响对本已脆弱的居民来说最为严重。申诉人向法院提出了在气候变化背景下《美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国家义务有关的21个具体问题。这些问题分为以下几个基本类别:预防义务、生命权、儿童权利、协商和司法补救、环境维护者和其他弱势人群,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三、国际海洋法法庭

这一案件的申诉人是小岛屿国家气候变化和国际法委员会(以下简称COSIS),该委员会于2022年12月请求法庭发表咨询意见。COSIS在其咨询意见请求中向法庭提出了两个问题,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UNCLOS)缔约国的具体义务。他们请求的重点是UNCLOS第194条中规定的国家义务,即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他们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涉及UNCLOS第192条,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有关。法庭将依据的法律是UNCLOS以及UNCLOS不相抵触的其他国际法规则。因此,法庭可能会考虑有关环境的习惯国际法以及相关条约,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

四、国际法院

2023年3月,由于瓦努阿图为首的多个国家在外交领域持续发力,加之太平洋岛屿学生这一组织发表的愿景,联合国大会提出了咨询意见的请求。国际法院适用法律范围广泛,包括在其他气候案件中提到的所有有关国际气候和人权条约,以及习惯国际法。其向法院提出的问题同样具有广泛性,即要求澄清“各国根据国际法有义务确保各国、今世后代保护气候系统和环境以免受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以及“对气候系统和环境的其他部分造成重大损害”的国家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后果。将所有这些案例联系起来的共同点在于分歧问题成为关键:概括地说,法院将如何看待《巴黎协定》与要求其审议的各国不同的国际法义务之间的相关性?当涉及专家机构的职权范围时,国际法院倾向于听从专家机构的意见。但针对《巴黎协定》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这一问题上,国际法院很可能会得出结论:它具有核心竞争力。最令人担忧的潜在情况之一在于,在其他三个法院提出将《巴黎协定》的实质性目标纳入国际法其他领域的意见之后,国际法院可能会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得出结论认为各国只需履行《巴黎协定》的程序性义务,从而破坏了其他法院正在推进的法律发展。无论这些意见在未来如何出台,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它们将共同帮助确定各国的国际法律义务是否为实现1.5摄氏度这一目标创设了具体步骤。全球公民,尤其是生活在高度工业化国家的公民,以及那些尚未亲身或直接感受到气候变化危害的公民,必须推动本国政府履行法院宣布的义务。

【资讯来源】比较环境法微信公众号



基地要闻



1.“双碳法治研究基地”专题讲座成功举办


为深入贯彻学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要精神,进一步凝聚司法机关、实务部门、研究智库的碳市场法治共识,3月18日,“双碳法治研究基地”在中碳登大厦举办双碳法治专题讲座。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原司长别涛应邀授课。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原庭长刘竹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发展规划部部长、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高利红出席讲座,中碳登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朱国辉主持讲座。

讲座上,别涛首先从《条例》出台的意义出发,指出《条例》的出台为碳市场制度建设、规范运行和法治保障提供了强大支撑,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随后,他结合自身丰富的环境法治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碳市场理论研究功底,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分析了碳市场实践探索中出现的各种现象、动因及应对措施,深入讲解了《条例》的主要框架与核心内容,并重点强调了严控碳市场数据质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后解析了《条例》的具体实施要求。别涛以深入浅出、集理论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讲解,大大加深了与会人员对双碳法治的理解认知。

来自湖北省高院、武汉市中院、武昌区法院的环资审判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教授学者,以及集团金融发展部和集团碳要素板块全体干部员工200余人参加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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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碳法治研究基地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顺利召开


5月10日下午,双碳法治研究基地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中碳登顺利召开。基地共建三方联席主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发展规划部部长、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院长高利红,中碳登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朱国辉出席会议。

会上,各方就2023年以来双碳法治研究基地工作情况进行了交流,并讨论了2024年基地重点工作、联合举办第二届双碳法治高峰论坛等事项,达成了多项共识。本所执行所长张宝教授、青年教师谢忠洲、牟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张乐喜,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张之婧,中碳登战略总监李全伟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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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简介


“双碳法治研究基地”是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共建的学术研究机构,本基地实行联席主任制度,秘书处设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研究院简介


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依托双碳法治研究基地,整合校内校外力量于2022年12月成立的专门关注“双碳”法治、经济多学科的研究机构,研究所(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由共建单位派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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