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曾沅芷)2022年9月24日晚,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办、 双碳法治研究基地和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协办的第1期双碳法治武汉论坛暨第22期希贤环境法论坛“双碳背景下的法律变革”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治楼六楼会议室开讲。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于文轩、重庆大学教授曾文革、副教授王江主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发展规划部部长、双碳法治研究基地联席主任、教授高利红主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双碳法治研究基地联席主任周佳念、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朱炳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双碳法治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教授张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教授余耀军、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博士李培培、湖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院讲师、博士周勇飞、我所牟桐博士、谢忠洲博士以及我校的博硕士研究生3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高利红教授首先对各位老师拨冗莅临我所开展讲座表示衷心感谢和热烈欢迎,指出此次论坛对双碳法治研究基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并欢迎周佳念主任致辞。
周佳念主任表示,双碳法治研究基地是中碳登、湖北省高院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建立的功能性平台,是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各界的重要合作,基地能够融汇各方力量,促进双碳目标更好实现,尽力取得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
于文轩教授以环境法体系化基于环境法典的制定为“双碳”法治提供法治资源展开发言。于教授认为,环境法体系化下与“双碳”专门立法的协调需从环境法体系化的高级形态即生态环境法典、应对气候变化法与“双碳”在环境法典中的关系、立法协同与协同立法这三个方面入手。在法技术策略上,要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在制度框架内,在生态法典中创设、移加、移减“双碳”法治的内容,在制度框架外,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保留空间。紧接着,于教授提出从五个方面构建“双碳”目标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一是适应气候变化的体制、措施、制度,风险评估与信息共享机制、检测预警机制以及灾害应急机制三者并行。二是减缓气候变化的体制、措施、制度,需国家统一监管,地方分工负责。三是碳排放管理,在一级市场要坚持免费分配与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初始分配原则;二级市场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四是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协同管理,通过清单管理和分用途管控的形式,逐步消减并淘汰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五是能源管理,规划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保障新能源发展,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
曾文革教授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欧盟碳边境机制究竟是不是碳税,该项机制能否实现,以及该项机制对中国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他介绍了欧盟碳边境机制的背景、形成与内容,认为碳边境调节机制是一种调节措施,并不是碳税,也不同于传统关税,该机制作为《欧洲绿色协议》、《2030年气候目标计划》等应对气候变化一系列方案的内容之一,具备完善的基础条件,是完全能够实现的,其涉及范围很广、产品多样,将对中国产生极大的影响。进而提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气候变化条约的挑战与兼容的可能性,曾教授认为碳边境调节机制具有非市场机制的特性,是一项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措施,符合《巴黎气候协定》模式下针对非市场方法的工作计划,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共区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和气候正义原则形成了很大的挑战。最后,曾教授指出了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未来走向:碳边境调节机制会成为绿色新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影响最大的将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我国环境法学界和产业界都要重视该机制的实行,启示我国对碳边境机制的建设。
接着,王江副教授针对“双碳”目标的法律变革展开演讲,指出能源短缺等现实问题是挫折和风险,不能矮化、不能虚化、不能弱化“双碳”目标,更不能将其与曾经出现过的概念混淆。在技术层面,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是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原理层面,实现“双碳”目标系中国为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作出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实现“政策引领—技术推进—法制保障”的转进是必然选择;在政策层面,梳理中央的论述能够更好地把握如何实现“双碳”目标,实现“双碳”目标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内在关联,为以环境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的发展变革指明了重点任务,“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论述构设了污染防治和减碳降碳的具体径路。他指出要从四个维度面向“双碳”目标进行法律变革。一是战略维度,环境法典的制度设计尤为关键;二是时间维度,要把握好降碳的节奏和力度问题,实现高质量达峰而不是硬性达峰;三是空间维度,不能忽略行政区划与地区差距,通过地方性立法来保持统一性和差异性;四是主体维度,建立健全“双碳”目标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
接下来,章诚编辑和朱炳成教授分别进行了与谈。章诚教授表示,期刊界也密切关注着“双碳”目标,《南京工业大学学报》已策划两期 “双碳”的专题期刊,未来也将继续策划相关专题。三位老师从不同方面呈现了多样化的观点,于文轩老师从环境法体系化的视角给我们提出了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议题,曾文革老师从国际法的视角给了我国当前“双碳”目标的实现以很大的启发,值得在场的各位同学们学习,王江老师的报告立意宏大,从四个维度进行体系化的研究。朱炳成教授认为,“双碳”目标是我国对整个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的回应,在“双碳”目标提出之前,我国主要聚焦与应对气候变化法治的研究上,所以应对气候变化与“双碳”联系密切,是实现了各方面的体系性转换。在这个话题之下,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有三个层面:首先现行的法律法规如何发挥最大的法律功能;其次是在“双碳”目标的推动下如何针对现实问题填补法律空白,欧盟长期累积的制度基础使得其现在能够实行碳边境调节机制,给我国碳排放交易制度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最后是衔接方面,如何实现国内层面及国外层面更好的衔接。
余耀军副教授认为现在必须要寻找一条制度资源的路径来实现“双碳”目标,能源法的目标是保证能源安全,与应对气候变化法的目标有所不同,目标之间的差异问题有待衔接。在监管的路径方面,监管并不仅仅通过行政层面的方式,气候诉讼同样有监管的作用,要打破政府主导的思路,开拓多元方式。“双碳”目标只是手段,应对气候变化才是目标,在研究中需要考虑到更多的因素。
随后,在场的研究生就碳排放交易机制和碳汇在制度架构下的关系、气候变化法与环境法典的制度构造以及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航空碳税向老师们请教,老师们对问题一一进行耐心解答。
张宝教授在线上进行总结,非常感谢各位老师莅临和指导,并诚挚地邀请今天的各位专家和老师能够继续在10月底举办的“双碳”法治论坛进行合作和交流,希望双碳基地汇聚政产学三界力量促进“双碳”法治的实现。
最后,余耀军副教授再次对各位专家和老师的到来表示衷心感谢,并宣布此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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