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桐、刘天衣:以法治力量护航绿色低碳发展——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的范式创新与价值贡献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3日 来源:《人民法治》 浏览量:31

以法治之笔擘画绿色未来,以法典之力塑造发展新范式。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进入了“法典化”的新时代。这部法典开创性地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与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并列,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全新立法体例,代表着环境立法发展的新趋势与新高度,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前瞻性。

01 时代之问:绿色低碳发展何以独立成编?

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的实践逻辑,植根于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现实痛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阶段要求以及落实国家长远战略的法治需要。

首先,传统环境法律体系长期围绕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两大核心,存在结构性局限,难以回应新型环境治理需求,未充分涵盖碳排放控制、能源转型、气候应对等绿色低碳发展核心领域。举例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虽将“双碳”目标写入立法目的,但其核心价值仍聚焦于能源安全;气候变化应对所需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权交易等制度,缺乏体系化的法律支撑。这种规范供给缺口,导致实践中出现减污不降碳、增汇不抑污等协同治理难题,亟须通过法典化实现制度整合。

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系统性需求呼唤体系化法治保障。绿色低碳发展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全链条,覆盖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多个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优化与能源转型的关键期,传统高耗能发展模式与生态环境承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需通过法律制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引导市场主体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转型。

全球环境治理的外部压力要求制度性回应。气候变化作为全球性议题,已成为全球治理的核心内容,需要各国通过法治化方式落实减排承诺。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作出“碳达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这一承诺的落地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不仅是国内法治的重大创新,更是我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的重要载体,通过将国际承诺转化为国内法律制度,彰显我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责任与担当。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双碳”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明确提出要“完善绿色低碳政策体系”,要求以法治力量推动“双碳”目标落地实施。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正是对“双碳”目标与绿色转型国家意志的法律固化,为国家战略的实施提供了稳定、权威的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作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体现,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力量。通过专门的章节设计、系统的制度构建,该编固化了绿色低碳发展的国家意志,避免了政策的随意性与不稳定性。

02 科学布局、衔接得当:彰显制度设计精准性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编内制度设计,分为“一般规定”“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四个部分,各部分相互衔接、有机统一,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同时,该编注重与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协同联动,共同凝聚成“三位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合力。

首先,该编以“绿色低碳发展”为核心概念,实现政策话语向法律概念的科学转化。绿色低碳发展的概念范畴既包括直接涉及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行为活动,也包括间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主客观因素。这种概念转化并非简单的文字表述调整,而是将国家层面的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战略部署,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可操作、可执行的法律概念。

从逻辑结构看,第一章“一般规定”作为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基础性、统领性章节,明确绿色低碳发展编的适用范围、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系统划定重点领域转型方向,厘清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与责任边界,强化政策支撑,为全编制度实施奠定坚实基础,确立总体基调。第二章“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核心内容之一,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完善清洁生产、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消费等制度,构建覆盖绿色设计、清洁生产、绿色消费、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制度,实现对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全方位规制,有力推动资源利用效率全面提升。第三章“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是对“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战略的有效贯彻落实,构建了以“双碳”目标为引领,以能源节约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为重点的系统性制度安排,还明确了“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实现了根本性的理念跃迁。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是绿色低碳发展编中具有国际视野与制度创新意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设计上,一是减缓气候变化制度,建立碳排放总量与强度双控等关键制度,形成源头控碳、全程管碳的刚性约束;二是适应气候变化制度,推进气候适应型社会建设,提升风险防范与应对能力;三是完善国际合作制度,推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标准规则对接互认,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

绿色低碳发展编在规范体系构建上,呈现出严谨的逻辑结构与清晰的层次安排。在宏观架构上,该编严格遵循“总—分”的立法技术逻辑,以一般规定为统领,集中搭建整个编章的价值引领与制度框架,为后续具体规则的设计与适用提供根本遵循。在此基础上,后三章围绕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展开具体制度安排。从一般到特殊、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的递进式布局,既保证了规则内部逻辑自洽,又强化了制度之间的协同适配,形成了层次分明、脉络清晰的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体系。

绿色低碳发展编与其他分编衔接,形成了生态环境治理协同合力。与污染防治编的衔接,核心在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各有侧重又目标一致。具体而言,污染防治编侧重于对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直接规制,构建了坚实的末端治理防线;绿色低碳发展编则致力于从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源头进行绿色低碳变革,通过产业、能源结构转型与循环经济,从根本上降低资源环境负荷,是更高层级的源头防控。二者的衔接,共同构成了“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完整闭环。绿色低碳发展编与生态保护编的衔接聚焦碳汇能力建设,形成增汇与降碳双向机制,共同提升生态系统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支撑能力。生态保护编侧重于强化生态系统的承载与保护属性,通过保护、修复和可持续管理森林、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巩固和提升其碳汇功能、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关键服务能力,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稳定性。绿色低碳发展编则侧重缓解生态系统压力并激活其经济属性,通过促进资源节约、产业转型和循环经济,从源头上降低对自然生态系统的资源消耗与排放压力,并为碳汇等生态产品建立市场机制和价值实现路径,激活其经济属性。两编共同推动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总体而言,三编均服务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及“美丽中国建设”的立法目标,三者有机融合,通过对生态环境各要素的协同治理,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系统回应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性、复杂性要求。

03 立创新之范:彰显绿色低碳发展之效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意义远不止于精密的规则设计,更在于所实现的范式革新。该编以三大范式创新,深刻重塑了生态环境治理的格局,为其多元价值的释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实现从“二元”结构到“三位一体”的体例范式转型。打破传统环境法普遍遵循的“污染防治+自然保护”二元立法体例,将绿色低碳发展确立为环境法典核心支柱之一,与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构建起全链条覆盖的“三位一体”立法新范式,为世界环境立法提供可借鉴的中国经验。

二是实现从行政主导到多元协同的治理范式转变。突破传统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二元对立的思维桎梏,改变政府单向命令、市场主体被动服从的治理模式,构建“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治理的法律框架,推动规制模式从单一行政管控向“刚性约束+正向激励”复合型规制转型,完善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实现发展模式与生态保护的系统整合。

三是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塑造的战略范式转变。摆脱我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被动跟随的局限,立足我国国情前瞻性布局绿色低碳发展中长期路径,通过制度设计推动能源转型、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同时主动对接全球气候治理,将国际绿色低碳要求转化为国内发展战略机遇,积极参与全球环境规则制定,为我国在全球绿色低碳格局中掌握话语权提供法治保障,彰显负责任大国担当。

04 多元价值释放:赋能绿色发展与全球治理

绿色低碳发展编所引领的战略范式转变,其深远意义超越了国内治理的范畴,更让绿色低碳发展编释放出丰富多元的法治价值,从国内立法完善、发展实践保障到全球治理参与,全方位为绿色低碳发展赋能助力。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设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里程碑:其一,它填补了我国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空白。绿色低碳发展编以法典专编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绿色低碳发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与责任体系,构建了统一、权威的绿色低碳发展基础性法律框架。其二,它彻底破解了我国生态环境立法长期存在的碎片化难题。通过法典的体系化整合,将分散于不同单行法中的绿色低碳相关规范进行提炼、整合与升级,与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形成了逻辑自洽、衔接顺畅的制度体系,实现了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从分散的单行法向体系化法典的根本性跨越。其三,它统一了绿色低碳领域的法律适用标准,为环境资源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解决了此前该领域裁判规则不统一、裁判依据不足的问题,完善了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设立,也为“双碳”目标落地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了系统性法治保障:首先,它将“双碳”目标从国家政策承诺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制度,为“双碳”目标的分阶段、分领域落地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路径与刚性约束。其次,它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了系统性法律指引。其围绕产业结构绿色转型、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等核心领域,构建了全链条的制度规范,为各领域、各行业的绿色转型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提供了明确的激励导向,引导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最后,它全面提升了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其通过制度设计理顺了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监管权责体系,完善了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治理机制,构建了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实现系统性升级。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设立,还为全球环境法治与可持续发展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其突破了法典编纂的二元体例局限,构建了发展与保护协同的立法模式,为发展中国家通过法典化推进环境治理、实现绿色转型提供了全新的立法路径;为全球气候治理与可持续发展目标落地贡献了中国力量,将国际承诺转化为国内立法,以法律形式彰显了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大国担当,为全球气候治理注入了稳定的法治动力,形成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特色环境法治话语,向世界展示了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设立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它不仅仅是法典中的一个分编,更是一份面向未来的宣言。当前,绿色低碳发展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未来,我们将严格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各项规定,强化法治实施,完善协同机制,引导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让绿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本站编辑:韩松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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