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3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8次缔约方大会公布了首次全球盘点结果,标志着首轮全球盘点工作的顺利结束。202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9次缔约方大会重申了首次全球盘点结果对实现《巴黎协定》目标的重要意义。全球盘点制度是以“审评+提高气候雄心”为规制目的的信息规制工具,是全球气候治理中信息规制工具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全球环境治理中信息规制工具互相学习的结果。该制度通过信息收集、信息加工等方式联合生产气候治理知识,并借助集体学习机制增进价值认同,然后通过信息交流产生国际舆论压力与国内倡导压力,进而实现从科学知识到国家行动的转变,体现出促进性和反身性的特点。中国在实现从全球气候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角色转变的过程中,应当提高自身信息治理能力,加强气候治理知识生产的中国供给,并通过集体学习引导气候变化规范的形成,提升中国在价值共识塑造过程中的嵌入程度,进而掌握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话语主动权。
关键词:《巴黎协定》;全球盘点;信息规制;知识生产;内外统筹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全球盘点制度的历史演进
三、全球盘点制度的理论逻辑
四、全球盘点制度的规范意蕴
五、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全球盘点制度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京都议定书》信息规制条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度,已经成为《巴黎协定》的核心制度,构成当前全球气候治理制度体系和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双碳”)制度体系连接点,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科学认知全球盘点制度的前提在于梳理发展进程,揭示理论逻辑;实施与履行全球盘点制度的基础在于明晰规范内涵,把握全球气候治理制度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全球盘点制度与国内“双碳”制度体系之间的关系。
自《巴黎协定》签订以来,全球盘点制度与透明度框架等制度安排逐渐引起学界的重视,已有研究成果主要采取“国家自主贡献+全球盘点”的结合式研究路径,关注全球盘点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产生的制度合力,以及全球盘点对缔约方履行气候变化国际义务的影响。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全球盘点制度是通过构建“棘轮模式”来推动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持续前进,确保国家自主贡献力度不倒退的最后保障。有学者指出全球盘点结果与国家自主贡献目标设置之间缺乏有效、实质的规范联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指南。同样,国外也有学者指出全球盘点与国内行动在制度衔接上存在断裂,应当依据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及政策制定阶段的不同,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沟通策略,以便将国际层面上的全球盘点信息传递至国内层面并转化为实际行动。首轮全球盘点结束后,国内关于该制度的研究成果显著增加,多集中于全球盘点过程中的中国贡献,盘点结果对中国的具体影响,对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带来的新挑战等相关主题。总体来说,既有研究尚未充分考察《巴黎协定》规定的全球盘点制度与《公约》《京都议定书》中的相关条款的历史联系,未能充分揭示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的程序强化、实体弱化的内在原因;对于全球盘点作为一项国际制度的独立性和独特价值重视不够,没有深入剖析该制度独特的理论逻辑和规范意蕴。此外,既有研究仅在全球气候治理框架之内研究全球盘点制度,没有将其与其他领域的信息规制制度进行横向比较,未能提炼出国际合作中信息规制制度的一般规律。自1992年通过《公约》到2024年第29次缔约方大会,气候变化领域的信息规制已经有了30多年的制度实践。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来,国际社会在危险废物、化学品、臭氧层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领域都广泛采用了信息规制工具。本文在历史考察、横向比较的基础上,采用“知信行”分析框架,对全球盘点制度开展深入分析,旨在揭示全球盘点制度的独立地位、独特价值及其作为信息规制工具的内在逻辑,发现全球盘点制度与全球气候治理制度、国内“双碳”制度的规范连接,从而更好地构建信息规制理论,推动全球气候治理制度和国内“双碳”制度的发展。本文运用的“知信行”分析框架,也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一个尝试。
二、全球盘点制度的历史演进
信息规制是全球治理的重要规制手段。在全球环境治理中,信息规制工具是识别“搭便车”行为、促进缔约方履约的核心程序规则,也是保障全球环境治理机制平稳运行的基础条件。全球盘点制度作为《巴黎协定》的重大制度创新,既是全球气候治理中不同领域信息规制工具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全球环境治理中不同领域的信息规制工具互相学习的结果。
(一)全球气候治理中信息规制工具的发展
1.全球气候信息规制工具的初步设计
《公约》是当前全球气候治理的根基。《公约》继承并发展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中有关信息规制的规定,将信息交流、分享以及报告作为《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全球气候治理初期,温室气体与气候变化的因果机制尚不明确。因此,《公约》在序言中肯定了“交换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价值,并在第4条第1款中再次强调了促进“有关气候系统、气候变化以及应对战略的科学研究以及上述行动产生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与法律信息”的公开和交流,以便“减少或消除尚存的不确定性”。为保障履约,《公约》借鉴了《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做法,要求各缔约方编制、定期更新并公布温室气体人为排放以及清除的国家清单,依据《公约》第12条提交其他有关履行《公约》的信息,并对附件一缔约方提交的上述信息进行定期审评。
此阶段的信息规制规则设置具有多重目的,其一在于通过交流信息,推动知识生产,减少或消除气候变化中的科学不确定性;其二在于确保缔约方依据《公约》要求如实展开国家行动。然而,《公约》并未为实现上述目的提供充分制度保障。尽管所有缔约方都具有信息报告的义务,但定期审评机制仅针对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提交的信息,并且《公约》没有设置专门的遵约机制,仅通过多边协商程序处理缔约方不遵约的情况,约束力不强。
2.全球气候信息规制工具的规则升级
《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国际协定,是全球气候治理的里程碑。《京都议定书》将具有市场属性的弹性机制引入气候变化领域,针对发达国家、经济转型国家、发展中国家分别构建了排放权交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以及清洁发展机制,总体上搭建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全球气候治理模式。在信息规制方面,《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严格的监测、报告和核证系统(MRV)以便配合市场机制运行,并设置了专门的遵约机制对未实现量化减排承诺的缔约方进行问责。
此阶段的信息规制规则设计延续了《公约》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分,强调附件一国家的信息通报义务,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灵活性,同时通过设置更加细致的信息报告规则,建立专门的遵约机制,加强了全球气候治理中信息规制的力度,实现了全球气候治理中透明度规则与问责机制的连接。
3.全球气候信息规制工具的模式转换
随着发展中国家排放量的增加和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源分布的变化,《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受到了巨大挑战。2015年《巴黎协定》问世后,全球气候治理从“自上而下”逐步转向以“自下而上”为主的混合治理模式。该模式以“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为核心,辅之以“强化透明度框架+全球盘点”的“自上而下”的程序保障,共同促进全球气候治理合作。
透明度框架是以信息报告为核心的信息工具,通过信息公开的形式,对各缔约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已有的国际合作得到有效运转。强化透明度框架是在《公约》严格二分的基础上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透明度义务的共同强化,主要包括清单和资金报告方法学强化、清单报告频率强化、报告内容的详细程度强化等内容。这一做法既满足了监督各国履约情况的需要,又充分考量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能力差距,具有灵活性的特征。
全球盘点制度首创于《巴黎协定》,是对国家自主贡献及其相关行动进行周期性评估与审查的法律制度,旨在跟踪全球气候行动的集体进展,并为未来气候政策调整和行动提供依据。同其他多边协定的审查机制相比,全球盘点机制意在关注缔约方的集体进展而非个体进展,具有周期性审评与提高气候雄心的双重目的。2018年卡托维兹气候大会通过了关于全球盘点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全球盘点制度的运行模式、信息需求、信息来源等内容。从全球盘点的运行模式来看,全球盘点工作周期约为两年,可分为信息收集、技术评估以及产出审议三个阶段。从全球盘点信息需求与来源来看,全球盘点应当包含减缓、适应、损失与损害、资金、国家自主贡献总体情况与进展、发展中国家存在的障碍与挑战以及促进气候合作的积极经验等内容,信息来源包括:(1)缔约方;(2)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以下简称IPCC);(3)《巴黎协定》下秘书处、附属机构及公约下的论坛;(4)联合国机构与其他国际组织;(5)区域集团或机构;(6)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与公约观察员。
同《公约》《京都议定书》阶段的气候信息规制规则相比,《巴黎协定》提出的强化透明度框架以及全球盘点制度,将信息规制对象从单个缔约方转为缔约方集体,旨在凝聚全球气候治理共识,提升《巴黎协定》缔约方的行动力。
(二)全球气候治理信息规制与其他信息规制工具的相互学习
全球气候治理信息规制工具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制度设计,而是国际社会不同规制领域互相学习、协同进化的结果。不管是污染防治领域还是生态保护领域,国际社会都发展出信息规制工具,为全球气候治理信息规制工具的发展提供了知识养分。
1.污染防治领域
跨界污染防治是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规制工具在污染治理的全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在源头治理阶段,基于习惯国际法中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的要求,一国在设置或允许设置跨界污染源之前应事先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国家或地区,并开展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事先通知及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便开展项目建设、将项目投入运行的行为可能引发跨界纠纷。2010年国际法院对乌拉圭未依据其与阿根廷签订的《乌拉圭河规约》,通过依据该双边条约建立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事前通知、开展协商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判决乌拉圭违反了约定的程序义务。在过程控制阶段,各方需要建立定期信息交流机制以便了解污染现状。在此方面,跨界水污染治理具有较为成熟的经验。1950年以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国际法协会等政府间组织及国际法学术团体通过了《关于防止水污染的政策宣言》《赫尔辛基规则》及《关于国际流域水污染的蒙特利尔规则》等相关重要文件。这些文件推动了专门性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诞生,水质监测、环境影响评价以及信息交流也作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一般性规定被纳入具体的双边、多边协定中。在末端治理阶段,需要通过信息工具尽可能减少已有污染对环境产生的损害,尤其是在污染爆发等紧急情况下,通知、预警等信息工具能够督促受影响国采取相关行动,阻却污染扩散,减轻污染损害。另外,在控制污染物越境转移的过程中,信息工具是维护交易公平、尊重意思自治、维护环境主权的关键制度安排。
2.生态保护领域
当前生态保护国际合作治理的制度发展水平较低,现有国际合作制度主要集中于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荒漠化、湿地保护等方面。其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则发展最为完善、体系最为健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则体系中,信息规制工具通常具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作为丰富生物多样性知识,促进沟通、教育、认识与理解的信息交流机制;二是作为条约监督机制的信息报告与信息审查机制;三是为了保障生物安全,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改性活生物过程中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
综合上述两个领域来看,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信息规制工具一般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增进共识型的信息工具;二是保障条约履行的报告和审查工具;三是涉及重大环境风险转移的信息通报工具。前两种工具为信息规制的一般性工具,第三种信息工具仅在涉及重大环境风险转移的情形下适用。
尽管目前温室气体是否属于大气污染物仍存在争议,但全球气候治理规则仍大致参照《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设计,具有较强的污染治理的特点。考虑到全球气候治理存在的科学不确定性以及缔约国间存在的重大利益分歧,全球气候治理中信息规制规则的设计在保障条约履行的报告、审查机制的基础上,融合了增进共识型的特征,创造性地提出了全球盘点制度。该制度的特殊意义不仅体现在作为信息披露工具提升透明度,更在于其作为一种创新性的信息规制模式,通过促进治理体系的动态调整、推动规则学习和强化知识共享,增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调性与适应性。由此可见,全球盘点制度是全球气候治理中信息规制工具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全球环境治理中信息规制工具互相学习的结果。
三、全球盘点制度的理论逻辑
“知信行”是具有深厚的知识社会学理论基础的分析框架,符合中国传统知行观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认识论的要求,为分析环境治理中环境知识与环境行动的互动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工具。
(一)揭示规则机理的“知信行”分析框架
1.“知信行”分析框架的引入
在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下,“知信行”通常指的是知、信、行三者之间的统一与互动。该理论最早源于儒家思想,尤其是孔子的知行合一思想,后由王阳明加以发展、传播。这一理论试图揭示个体如何通过知识、信念和行为的互动,达到个人道德与实践的统一。在马克思实践认识论中,“知”与“行”是认识与实践之间的关系,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指导实践。知识社会学提出“所有知识都是由这个社会及其特有的结构共同决定的,反过来说,所有知识也都以某种方式反作用于社会”。知识与社会相互作用的方式与发展心理学密切相关,舍勒将其概括为内驱力与抵制。其中,内驱力与“信”相关,具有价值取向。20世纪60年代,英国学者柯斯特提出名为“知信行”的行为干预理论,强调知识是行为改变的基础,信念与态度是行为改变的内驱力,被广泛应用于健康传播、医疗康复等领域。但该理论主要用于分析较小范围内的个体如何通过认知、情感与行为之间的互动影响其决策与行动的过程。环境治理是一个多元参与、相互配合的过程。对这一社会行为、集体行为的分析应当从知识社会学入手。
2.“知信行”分析框架的适用前提
知识能够实现对集体行动有效驱动的前提在于以下三点:第一,知识的社会性。知识是社会和文化背景中的一种社会性构建,受到社会、历史以及文化的塑造。没有社会性基础的知识较难获得主体的认同。第二,信念的社会化。“信”作为主体的态度与信念,是自身价值选择的体现,其形成受到社会化过程的深刻影响。同时,“信”也能通过社会化过程实现价值的传播与共享,以便形成集体信念。第三,行动的社会规范性。主体的行动是其内心自由选择的结果,但也受到来自社会规范的限制。其中,社会规范包含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多种形式。若社会规范与现有集体知识、集体信念存在一致性,将有利于纠正个体的偏离行动,更好地引导社会主体采取一致行动。
(二)“知信行”分析框架对于全球环境治理的适当性
从知识社会学视角来看,全球环境治理既是环境知识相互交融、不断更新的产物,也是形塑环境知识的社会条件之一。
1.环境知识的客观性
环境知识包含自然科学知识与社会科学知识。尽管知识社会学强调知识的社会境况决定论,主张知识是特定时间内的某一主体或某些主体特定视角下的产物,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社会学否认认识或知识存在客观性。在曼海姆看来,只有间接将不同视角综合起来才能达到客观性,换言之,知识的客观性是指不同人之间达成的共识。共识是知识的进阶模式。目前,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两个基本共识:一是过量的人类活动会对环境造成损害,全球经济增长存在极限;二是环境损害将会对人类的生存、生产及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以上两个共识是通过综合不同视角、扩大观察视野得到的相同结论,因而具有客观性。国际社会在此基础上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模式,并将其作为目标指导各国采取环境行动。
2.环境价值的社会性
环境价值是环境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环境价值的社会性体现在以下三点:首先,作为环境价值基础的环境知识具有一定的社会性。环境知识研究是科学共同体的认识活动,具有主体间性的特征。同时,环境科学知识研究范式的确定与发展也受到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制约。其次,环境价值的主体具有社会性。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环境价值因满足人的需要而存在。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需要受到社会历史的影响。最后,环境价值的内容具有社会性。环境价值的内容指的是环境对人的意义,既包含环境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包含对于人与环境关系的绝对超越指向。环境价值的本质仍属于人的意识,是社会的产物。
3.环保行动的主客观性
思想或知识来源于行动,行动又反作用于知识或思想。现代环境保护思想及相关知识诞生于工业文明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国家,最终发展、扩散至全球。环境知识对社会的反作用主要通过“自上而下”以及“自下而上”两种方式达成,前者是政策制定者在环境知识的基础上作出决策,通过政策实施改变社会公众的行为,进而影响社会结构;后者则是通过社会公众自发采取环境保护行动,如环境运动等,“自下而上”推动政府采取措施,进一步扩散环境知识影响、改变社会环境。无论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的方式,人的行动都是知识反作用于社会环境的关键。
4.全球环境治理规则的契约性
契约精神伴随商品经济诞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思想基础,包含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信守以及契约救济四部分内容。国际条约或协议本质上就是平等主权国家基于国家利益,依据自由意志签订的契约。在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前提下签订的有效契约应当得到信守,违反契约造成的损失应当得到救济。
在全球环境治理框架下,契约性体现在各国通过谈判达成共识,并依赖信息规制、透明度机制和问责体系来确保条约的履行。然而,由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单纯依靠传统契约规则中的强制履行和违约救济机制往往难以有效应对环境挑战。因此,全球环境治理规则的契约性在实践中逐渐演化出更具适应性的履约机制。在此意义上,国际环境协议的履行不仅依赖于正式的法律义务(信守契约),更涉及知识获取(知)、价值认同(信)与环保行动(行)三个关键环节。其中,信息收集与披露(知)成为各国衡量规则遵守情况的重要工具,进而促进规则透明度与共识积累。价值认同(信)则体现了契约的内生动力,强调各国对全球环境规则正当性的认知和接受程度。最后,规则履行(行)不仅依赖于国家履行承诺,还受制于国内治理能力和社会主体的自愿行动。
从环境知识的生产和传播到环境价值认同,再到环保行动的过程,不仅体现了全球环境治理中“知信行”的逻辑,也契合了全球环境协议的契约性要求。这一过程既是实践认识论中“认识指导实践,实践反哺认识”的体现,也是国际环境契约形成、实施与演进的动态展现。
(三)“知信行”框架下信息工具的优越性
从环境认识到环保行动,价值认同是关键。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科学共同体的成员可能会受到国家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对同一环境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或知识,因而导致不同国家的环保行为也大相径庭。但在需要国际合作的特定环境议题上,差异化极大的行为无益于整体环境质量的改善,各国迫切需要通过增进价值认同达成全球性环境共识,以便展开集体行动。社会交往在实现价值认同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信息传递是社会交往的核心内容。在此意义上,信息工具在促进全球环境治理“知信行”运转上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具体体现在如下三点:
1.主体多元性
信息工具打破传统“命令—控制”工具与市场激励工具中规制主体与被规制主体的二元模式,具有参与主体多元性的特征。“命令—控制”工具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规制对象,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程度较低;市场激励工具则更集中于政府与企业的双向互动关系。在运用信息工具时,可依据规制过程中的功能角色将主体划分为信息提供者、信息加工者、信息传播者以及信息获取者。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可能成为此环节中的任一角色,不必局限于固有封闭的二元规制关系。这一特征增加了环境知识生产者与外界主体交往的机会,丰富了环境知识的视角。在一定程度上,信息交流主体的多元性意味着能通过综合不同环境知识生产主体视角的方式提高环境知识的客观性与确定性。
2.弱干预性
信息工具属于规制工具中干预性较弱的类型。同市场激励工具类似,信息工具多以信息公开的方式与被规制主体交流,以诱导的方式间接推动相关主体改变自身行为。但不同于市场激励工具直接以经济奖励、补贴等经济利益为诱导工具,信息工具的诱导机制更为隐秘。信息工具以对信息进行规制以及通过信息进行规制两种形式影响被规制主体的行为,前者主要在于纠正错误信息,后者则是通过信息公开为被规制主体理性决策提供信息。信息工具的弱干预性还体现在其弱制裁性。一般而言,除强制披露的信息外,信息工具尊重各方的自由意志,未作出规制主体期待的行为并不会招致法律制裁的行为后果。信息工具弱干预性的特征有利于减少社会交往的限制,拓宽交流视野,提高环境知识生产、环境价值趋同的可能性。
3.沟通性
信息工具的沟通性体现在信息交流环节。无论是信息收集、信息加工还是信息公开,其最终目的都在于信息交流。信息交流的过程,不仅需要关注谁在说、说给谁听以及说什么的问题,还需要关注交流这个动作,即怎么说的问题。在环境治理实践中,信息交流常表现为听证会、专家咨询等形式,其目的在于通过沟通、交流确保正确的信息传达至信息接收者,以期实现接收者行为上的转变。沟通性是信息工具区别于“命令—控制”工具以及市场工具的根本特征,也是信息工具通过社会交往实现“环境知识—价值认同—环保行动”运转的关键。
(四)全球盘点制度中的“知信行”结构
全球盘点制度与透明度框架是《巴黎协定》中信息规制的集中体现。其中,透明度框架属于典型的保障履约型信息工具,即通过问责机制倒逼国家行动。全球盘点制度偏向增进共识型信息工具,主要通过知识生产推动各缔约方实现价值认同,进而促进国家行动,是全球气候治理中“知信行”框架的具体表现。
1.知识生产
全球盘点制度的知识生产环节包括信息收集与技术评估两方面内容。科学信息在知识生产环节发挥着关键作用。IPCC报告作为最权威的科学信息不仅是全球盘点的信息来源之一,还是其技术评估的重要参照。除此之外,报告还需要得到其他科学以及知识来源的补充,包括非国家行为体提供的相关信息。考虑到全球盘点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信息来源与技术评估阶段应当保持适当的灵活性,尤其是在信息来源阶段需要保持开放性。首轮全球盘点在原来拟定的信息来源清单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更新,以保证结果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现代社会中,科学知识具有了前所未有的合法性权威和社会认可度。科学知识逐渐变成社会中被验证的真理,代表该真理的权力拥有社会合法性。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IPCC报告代表着当前的科学共识。全球盘点则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综合各缔约国自主贡献目标汇总报告等其他信息,进一步整合当前已有的科学知识,明确当前与《公约》宗旨以及《巴黎协定》长期目标之间的距离,并进行适当预测,进而为提高气候雄心提供科学依据。技术评估调查结果是全球盘点知识生产阶段的成果,还需经过缔约方大会审议方可形成最终的结果。
2.价值认同
全球盘点制度的价值认同阶段是在知识生产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学习对特定目标、良好做法等核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有学者指出,当前全球气候治理已经迈入三重学习循环阶段,即气候变化是一个系统性和结构性的问题,需要经过“重新学习—忘却学习—参与改革性学习”的三重学习循环,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
在全球气候治理科学共识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如何形成政治共识成为提高气候雄心、加强缔约方行动力度的重要因素。为此,全球盘点制度提供了一个定期的、结构化的、有意识的集体学习平台,包括事实学习、意义建构两个部分。前者可以通过信息收集、技术评估获得,后者需要通过持续的信息交流完成。集体学习中的意义建构部分是凝聚价值认同的关键。该部分不仅包括对协定规范性期待的认同,如对“全球共同目标”的具体理解或衡量“进展”具体指标的理解,还包括对参与身份的认同感建构。意义建构需要通过长期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方能显现成效。在最开始的阶段,各缔约方必然会因国家利益的不同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但随着认知变化、共同价值追求的确定,势必出现妥协与趋同的结果。
集体学习本是传统多边审查机制的附带功能,但在全球气候治理中,集体学习已经成为《公约》的核心机制,其原因在于气候变化带来的巨大学习挑战远超过传统多边审查机制的范围。因此,由集体学习机制产生的价值认同功能是全球盘点制度区别于其他多边审查机制的关键内容。
3.国家行动
全球盘点制度的国家行动指的是,国际社会形成的有关气候变化的科学共识与价值认同落实为国内行动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在信息交流形成的国内舆论压力以及国际倡议压力的双重作用下进行的。
全球盘点制度以集体进展为评估对象,换言之,在全球盘点中不存在针对个别国家的评价,各缔约方作为一个整体接受来自国内与国际社会的共同监督。在进展缓慢,甚至发生倒退时,全球盘点可以通过信息公开、信息交流等方式形成国内舆论压力及国际倡议压力,迫使各缔约方加强行动力度。在进展较快时,全球盘点可以通过信息公开、交流产生的正向反馈激励各缔约方提高气候雄心。当然,在此过程中,必然存在掩护个别落后者、掩盖优秀执行者的情况。为避免此类“搭便车”情况的出现,需要各国通过集体学习加强自身的身份认同感与集体荣誉感。
知识生产—价值认同—国家行动是一个“知信行”统一的过程。从全球盘点结果到国家自主贡献及其他相关行动的转化,是“信”在发挥作用。“信”即为价值认同,是连接“知”与“行”的桥梁。只有各缔约方从内相信具有提高气候雄心、增强行动强度的必要时,才能将其外化为有效的行动。而这一价值认同又是建立在一定的科学知识的基础上的。由此可见,全球盘点制度是借助信息收集、信息加工、信息公开以及信息交流实现从知识生产到价值认同再到国家行动的信息规制工具。
四、全球盘点制度的规范意蕴
如前所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造呈现出典型的二元性:一是融合了赔偿请求权和赔偿诉权;二是在赔偿请求权中,有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和侵害生态环境的侵权之债请求权;三是在赔偿诉权中,也有程序意义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实体意义上救济自然资源所有权等权利。全球盘点制度是以“知信行”为理论逻辑的信息规制工具,具有促进性与反身性的特点,是全球气候治理从控制转向学习的体现。其规则设置不仅关系全球气候治理的有效性,还会对全球环境治理模式以及各缔约方国内环境治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全球盘点本身的规范意蕴
就全球盘点制度本身而言,该制度建立在非强制性、非惩罚性的基础上,通过促进交流学习达成对环境价值的认同,进而实现全球气候治理从科学知识到国家行动的转化,具有促进性和反身性的特点。
1.促进性
非强制性与非惩罚性是全球盘点制度的促进性特征的基本前提。尽管全球盘点的信息来源包含缔约方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的总体影响以及《巴黎协定》第7条第10款和第11款所要求的信息通报等方面,但全球盘点制度本身并未对缔约方设置诸如信息报告等强制性程序义务。在从全球盘点结果到国家行为这一过程中,《巴黎协定》仅要求缔约方从全球盘点结果中获取信息,对于是否需要根据盘点结果更新或加大国家行动力度这一问题并无明确安排。加之其关注集体进展的特点,使该制度未与问责机制直接连接,不具有惩罚性。
全球盘点制度的促进性体现在其通过公开一定时间内缔约方的集体进展,引导缔约方采取行动,具体表现为通过公开盘点结果为缔约方设定下一轮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提供必要信息。尽管全球盘点结果不涉及对缔约方的个体评价,但集体进展显示出的紧迫性或重大进步会使任一背离《公约》目标的缔约方遭到气候治理共同体的谴责。加之,《巴黎协定》针对国家自主贡献设置了“不倒退”机制,将基于基准对各缔约方的行动力度进行评估。因此,有学者认为全球盘点是通过信息公开与交流提高不行动的政治成本或行动的收益,促使缔约方增强行动力度。
2.反身性
全球盘点制度的反身性体现在作为被规制主体的各缔约方通过集体学习来强化自我规制能力。全球气候治理是一个相互依存的规制体系,气候治理的权力分散于各缔约方之间,且各缔约方能通过相互依存的关系影响全球气候治理的规制体系以及规制效果。基于此,全球盘点制度通过信息交流将规制主体集中起来参与这一学习过程,能够有效缓解全球气候治理中规制主体利益分散性以及知识信息分散性的问题。进一步而言,全球盘点制度设置的集体学习平台主要采取的是协商模式,包括互动式的目标设定以及互动式的实施过程。这为促进各缔约方平等自愿参与并提出其他主体可接受的主张提供了条件。正如哈贝马斯所言,“有效的只是所有有能力的相关者作为实践商谈的参与者有可能同意的那些规范”。从规制反馈而言,协商的结果不仅关注问题的解决之道,同时关注对问题的理解方式,即通过认知重塑和修正规制体系,增加规制的有效性。由于全球盘点制度具有促进性与非惩罚性的特征,对于偏离这一规范的行为并无强制性纠正的机制,更多是通过经验分享等能力建设方式,将气候治理的核心议题从控制转向学习,强化缔约方的自我规制能力。
(二)全球盘点制度对于全球环境治理的意义
全球盘点制度的促进性与反身性为全球环境治理模式转变提供了新思路。当前,全球环境治理具有碎片化、低强度的特征。部分不确定性较强的环境议题存在对环境价值认同的高度依赖。在此意义上,全球盘点制度能为其实现制度变革提供有益经验。
1.从惩罚转向促进
正如哈特所言,国际法缺少国际立法机关、有强制管辖权的法院和集中组织起来的制裁等因素,但法律规则并不总因惧怕制裁才产生约束力。由此可见,是否具有惩罚性的强制规定不能成为判断法律规则有效性的唯一标准。全球环境治理规则大部分属于任意性规范,强制程度不高。《京都议定书》在提高全球环境治理规则的强制程度、加强惩罚性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但实践证明,以惩罚为手段的强制性规则难以适应全球环境治理的需求。全球环境治理仍应回到以促进为主的轨道上。纵观现有全球环境治理规则,气候变化领域规则的促进性最强,包含以经济利益为诱导的市场交易规则、以声誉激励为主的点名规则,也包括以学习为核心增加环境知识、增进环境价值认同的促进规则。其他全球环境治理领域,可参照全球气候治理适当提高促进力度。
2.从控制转向学习
法律规则的约束力深植于人们内在的法信念。全球环境治理规则的约束力来源于各缔约方对规则的内心认同。从控制转向学习是提升全球环境治理有效性的根本措施。这一转向对全球环境治理规则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灵活的治理目标,学习不仅局限于规则的实施方面,治理目标以及规则本身的合理性也受到学习过程的塑造,这是“知信行”统一中“知”与“信”对“行”的影响;二是多元的治理主体,学习的过程应当包括受规制影响的所有主体,通过对不同主体视角的综合才能保证环境知识的正确性以及环境价值的正当性,这是全球治理中民主性的体现,也是其正当性的来源;三是充实的程序规则,在以学习为核心的治理体系中,程序规则是确保学习有效性的关键,也是其反身性的鲜明标志。包容度更高、更为充实的程序设计不仅能够增加对环境知识的学习与了解,更在于允许受规制影响者自我决定规则的设计。当前的全球环境治理正在转向,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就采取了从控制转向学习的路径,设置了自愿国家审查机制(VNR)以促进经验分享与学习交流。尽管这是一个自愿的个体审查,但对实现全球环境治理的学习转向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上,从惩罚转向促进、从控制转向学习,这两个转向都是由全球环境治理权力分散化、治理主体依赖程度高及知识依赖性程度高的现实决定的。需要注意的是,促进的间接性以及学习的根本性也决定了这一规制方式必然需要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不适用于具有紧迫性要求的全球环境治理议题,如核污染爆发等议题。这也意味着,全球环境治理中仍然存在以控制与管制为目的的强制性规则的制度空间。当然,这些强制性规则的正当性必须接受来自各方的严格检验。
(三)全球盘点制度对我国气候治理的意义
全球盘点制度强调由信息产生的环境知识对环境治理行为的影响,对于我国气候治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国内气候治理角度而言,需要重视发挥信息工具的作用,遵循“知信行”的逻辑,通过信息公开、信息交流引导企业、个人等主体参与气候治理,增强自我规制意识,进而改进自身行为;二是从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角度出发,将信息作为统筹国内国际气候治理的切入点,通过提高自身知识生产水平与信息治理能力,增加气候变化知识生产过程中的中国供给,再借助集体学习引导气候变化规则塑造,增进形成全球气候治理的价值认同,进而掌握未来气候变化领域的话语主动权。
1.国内层面
全球盘点制度在适用条件上与国内的环境治理机制存在明显差异,主要适用于不确定性较高、治理权力分散以及“命令—控制”工具效果有限的情境。此类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学习与反馈机制塑造行为主体的长期决策模式和行动路径,而非单纯依赖强制性规制。这对国内的环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启示,注重构建能够从根本上影响企业与个人行为的学习机制。
目前,国内在气候变化信息规制领域已有一些基础性制度安排,既包括环境监测、环境标志、环境影响评价等一般性环境信息规制工具,也包括针对碳排放的企业碳信息披露制度及为碳市场奠定基础的重点排放单位碳信息报告制度。然而,现行的规制体系在促进多元主体参与和企业反身治理方面仍显不足,缺乏有效的高开放度学习机制。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参与主体多元、自由程度较高的交流平台,以实现以下两方面的目标:一方面,平台能够有效促进低碳知识的交流与传播,推动知识的社会化过程;另一方面,鼓励被规制主体适度参与规则的制定过程,增强其对规制的认同和内在接受度,最终实现行为主体的自我规制。这种机制创新将有助于提升环境治理的整体效能。
2.国际层面
碳信息是我国气候治理的基础,也是打通国内国际气候治理的重要渠道。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中国在实现从参与者到领导者的角色转变过程中,需要提高自身知识生产水平与信息治理能力,通过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平台、加强报告方法学研究等方式增加全球气候治理知识供给。
目前,我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设置了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信息及排放数据综合管理平台,建立了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系统,将企业数据、地方数据、国家数据以及国际数据进行汇总,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国家信息通报工作。后续,应当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的步伐,达到国际社会提出的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的要求。同时,应当注意到科学共识潜在的政治性特征,通过资源投入与能力建设,从根本上提高中国气候科学知识生产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中国应当把握IPCC与全球盘点工作安排的新周期,重视发挥全球盘点制度的集体学习功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等国际平台上积极分享中国经验与中国方案,不断提高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规则制定中的影响力。此外,中国还可主动搭建国际学习平台或在现有平台下建立相应的学习交流机制,如“一带一路”平台,提升中国在价值共识塑造过程中的嵌入程度。
五、结语
全球盘点制度作为《巴黎协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全球气候治理中信息规制工具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全球环境治理中信息规制工具互相学习的结果。以“知信行”为分析框架并考察其理论逻辑,可以发现全球盘点制度关注气候变化科学知识和价值认同对规制主体行为的塑造过程,强调集体学习对价值认同形成的重要性,具有促进性与反身性的特点。全球盘点制度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模式已实现从控制到学习的逐步转向。对于全球环境治理而言,这一转向为其解决治理权力分散、治理效果欠佳等现实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对于我国气候治理而言,全球盘点制度为完善我国“双碳”制度、统筹国内国际气候治理提供了一个切入点,即:对内通过搭建多方参与的信息交流平台、完善信息治理规则,提高被规制主体的自我规制能力及意愿,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对外通过提高自身信息收集、分析的方法学研究,充分利用现有交流平台,主动搭建新的平台,积极宣传中国经验与中国方案,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注:编辑时隐去了注释,原文可于中国知网下载。